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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路公交车急刹致乘客腰椎骨折 事发至今无人问津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查娜)公交车上遭遇飞来横祸,张女士腰椎骨折却无处维权。奔波了近两个月,呼和浩特市民张女士一家,只好向媒体求助。11月9日,张女士的丈夫程先生向记者讲述了自家的遭遇。

9月21日早上,张女士乘坐21路公交车送孩子上学,途经二中站点准备下车,突然,一辆私家车变道挡在公交车前,公交车随即紧急避让刹车,致使等待下车的张女士在公交车中重重摔倒,送往医院后被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并于次日进行了手术。

记者从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看到:2020年9月21日6时50分许,孙某驾驶小客车沿呼伦贝尔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城宾馆门前掉头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吕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使乘客张某受伤。孙某在可以掉头的地点掉头时,妨碍了其它车辆正常通行,是造成这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应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程先生告诉记者说,从受伤到现在,无论是21路所属的公交四公司还是小车司机都没有进行任何赔偿。目前,张女士手术治疗费用已经花费了6万元,误工费及后期的治疗费用还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事故发生后,程先生曾给公交四公司打过投诉电话进行协商,而公交四公司以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为孙某为由,拒绝对张女士的受伤负责。

“乘客买了票公交车就有责任将乘客安全送到目的地。即使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那也是公交公司与责任人之间的纠纷,公交公司却以此推卸自己该承担的责任。事故发生时,公交车司机都没有协助乘客拨打120及时就医,我妻子住院期间公交公司也没有过问过,对公交公司的这种态度和做法,我们十分不满意。”程先生说。

11月15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公交四公司副总经理张瑞斌。张瑞斌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我们一直在通过交警部门与事故责任人沟通,希望通过协商的方式,由责任人赔偿张女士和公交公司的损失,目前协商没有进展。如果协商不成,那下一步将通过诉讼手段继续维权。公交公司没有单方面赔付张女士,因为赔付标准是多少也不好认定,我们还是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让事故的责任人赔付损失。”

而记者询问张女士受伤时,司机是否第一时间进行相应救助时,张瑞斌说据他了解,事故发生时司机第一时间下车与小车司机交涉并报警,随后配合交警进行事故调查,直到120来了将张女士接走,司机才了解到车内有人受伤了。

随后,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王勇律师。他认为:基于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在运输过程中如因公交车刹车致乘客受伤,承运人(公交公司)应对乘客的受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乘客可以向公交车所在的公交公司主张赔偿责任。当然,因第三者的过错导致的,公交公司可以在赔偿乘客后,对第三者行使追偿权。另外,公交车司机驾驶车辆属于职务行为,其产生的后果,一般情况下只能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查询了解到,近几年在首府公交车上乘客受伤事件时有发生。2019年至今,北方新报正北方网就曾报道《致乘客腰椎骨折 呼和浩特这辆公交车“带病”上路?》《还有一起!唐女士:我也在呼和浩特公交车上摔断了腰椎》《呼和浩特市100路公交车出事故,受伤乘客向公交公司索赔》等新闻。针对这一情况,呼和浩特市公交总公司于2019年年底专门下文,要求“全公司加强车辆安全检查,对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尤其是在道路坑洼不平、十字路口、人多车多、路况复杂地段,要减速慢行,注意观察,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尽量避免急刹车,多提醒乘客扶好抓稳,防止造成车内摔伤事故。”然而至今,乘客在公交车上受伤的事件仍有发生,遭遇事故的乘客除身体受到伤害之外,也面临着维权难的问题。

[责任编辑: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