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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力优化营商环境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核心提示】

●面对当前复杂严峻的经济发展形势,要保市场主体、保经济社会发展,就要进一步激活市场主体活力

●优化营商环境,要在打造精简高效政务生态上发力,在继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上发力,在进一步压缩制度性交易成本上发力,在加大惠企政策兑现力度上发力,在加快构建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上发力,在全力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上发力

2020年7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指出:“市场主体是经济的力量载体,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面对当前复杂严峻的经济发展形势,要保市场主体、保经济社会发展,就要进一步激活市场主体活力。调研显示:当前市场主体无论大小,都期盼有更好的营商环境。在调查的企业中有44.22%的企业家表示企业发展的不利因素是营商环境,排在制约企业发展不利因素的榜首。正所谓“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民有所呼,政要有所应。目前,内蒙古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面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行政审批效率有待提高。一是存在不同程度的重审批、轻监管,重处罚、轻服务问题,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和办法有待完善和创新。二是服务意识不强,部分工作人员仍然存在“官本位”思想,服务不够主动,部门与部门之间有时还存在相互推诿、扯皮现象,让企业“望而生畏”“无所适从”。三是相关运行机制不够健全,部分政策措施顶层设计较好,但自上而下推行时,由于部分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政策理解不到位,导致服务人员和企业办事人员之间出现认知偏差,“最多跑一次”还不能完全实现。

脱困发展支撑力量有待提升。一是目前内蒙古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还不能很好地迎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势发展要求,尤其是面对中小微企业“短、小、频、急”的融资需求,现有金融体系还不能有效、有针对性地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无法形成推动中小企业脱困发展的支撑力量。二是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再担保机构发展不充分,导致企业陷入融资难且融资贵的困境。

政策稳定性连续性有待加强。一是在政府层面,少数部门代表政府做出的承诺不能够兑现,造成企业对投资环境的担忧,有损企业的投资意愿。二是政策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由于一些部门负责人换届或退休,容易出现“新官不理旧账”问题,造成资源浪费。三是在企业层面,整体诚信意识、契约意识、规则意识不强,部分企业只想谋取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发展,绞尽脑汁钻空子、搭天线、破底线,影响企业长期发展。

市场主体活力有待激活。一是内蒙古地处西北,远离中心市场,总体上市场化程度偏低,改革进程相对缓慢,要素流动性不足,市场活力明显匮乏。二是一些企业家和创业者缺乏商业意识、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存在小富即安思想。三是企业税费负担重的问题依然存在。主要表现为企业税收种类繁多,限制性规定比较繁杂。四是高层次人才储备不足,原有人才流失严重,主要原因在于人才激励机制不够健全,人才发展环境需要进一步优化。调查显示,51.45%的企业缺少高级管理型人才,51.62%的企业缺少科技型人才,而缺少一般劳动力的企业仅占23.59%,清楚表面企业缺失的是高级管理型、科技型等高层次人才。

惠企政策落实兑现有待改善。目前,内蒙古各类惠企政策公开形式多样化,不仅政府网站、政务平台均有惠企政策具体条款的详细介绍,一些部门还与企业建立微信群、QQ群,不定期发送相关惠企政策文件,并安排专人予以解读、答疑,绝大多数企业对惠企政策了解渠道相对畅通。但调研发现,各项惠企政策的落实兑现工作仍然存在不足:一是精准施策不足。有些惠企政策不够具体明确,有的政策条款表述模糊笼统,相关工作人员与企业办事人员在理解上不一致,导致政策落实和具体操作上“磕磕绊绊”。部分惠企政策还存在“天花板”现象,政策制定不接地气,没能与当地企业、行业发展实际相呼应。二是兑现机制不够完善。政府与企业沟通不畅,一些基层人员工作怠慢,造成政策逾期,使得企业享受不到优惠政策。

市场环境有待改善。一是对政府的权力限制尚未完全法治化。尽管相关部门在权力行使层面得到一定程度的规范,但整体上依然存在越界甚至违法行为,且有些行为没有得到明确的法律规范约束以及严厉的法律制裁。二是企业权利的法治化保障程度不够。主要表现在民营企业的权利在营商活动中整体上处于弱势地位,不平等的现象依然存在;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尚未被法律充分保护,在司法裁判当中,偶尔会存在司法机关对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之间的界限把握不准的问题。三是营商政策的法治化程度不高。目前的营商政策存在“朝令夕改”现象,导致一些企业的投资和其他相关权益受损,对于企业的投资和经营活动产生了不良影响。

在打造精简高效政务生态上发力。一是积极对接营商环境先进理念和通行规则,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改进服务质量,在年度考核时提高企业参与涉企部门评价的占比和权重,在制定相关政策时提前听取企业意见,决策时邀请企业代表列席。二是建议设立“领导服务企业月”,集中快捷解决企业遇到的各种难题,以此强化各级各部门主动服务意识和担当意识,当好“店小二”,做到“无事不扰、有求必应”,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三是推进政务服务“数字化”改革,打破数据孤岛,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技术,推进政务信息、社会事业服务机构数据信息整合共享,进一步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应用水平。

在继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上发力。一是加大银行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力度,降低民营企业贷款利率。引导银行业创新和改进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和评价方法,评价一个企业不能仅依据企业规模和所有制进行评判,而应依据其治理结构、风险控制能力、技术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情况多方面分析得出结论。二是建立依托于政府的第三方担保机构,为银行和民营企业、担保公司和民营企业之间架起合作的桥梁。政府间接参与民营企业的借贷过程,为民营企业提高一定程度的政府信誉担保和财政担保补贴。三是完善企业信用评审体系,使信用良好的企业能够得到更优惠的贷款政策。用科学方法对企业的信用水平进行评估,降低银行和担保公司贷款给低信用企业的可能性,淘汰劣质企业,促进优质企业快速发展。

在进一步压缩制度性交易成本上发力。一是完善权力清单,制定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完善责任清单,以清单形式公布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二是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实现清单事项网上公开查询。三是建立收费清单,进一步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公开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未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清除,为企业提供宽松的发展环境。四是强化政府相关部门履约承诺兑现责任。对于违约失信行为进行集中清理、集中督办、集中规范,对于违约失信的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追究责任,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加大惠企政策兑现力度上发力。一是建议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工作机制,特别是要邀请民营企业参加制定政策,让惠企政策更接地气,更具实操性,提高惠企政策的精准度。二是进一步优化惠企政策资金拨付管理规定,简化流程,压缩惠企政策办理时限,缩短资金拨付时限。三是依靠纪检监察、审计等渠道强化涉企部门责任意识,对于履职不当、落实政策不力,甚至出现权力寻租等问题的人员进行追责。四是建议每年常态化定期召开高规格、大规模的惠企政策兑现大会,通报各项惠企政策的落实情况,对新出台、修改变动的相关惠企政策进行解读宣传,促进惠企政策更好更快落地。

在加快构建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上发力。尽快建立立足于内蒙古经济发展和当前民营企业现状的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一是建立以科研院校为评估主体、政府和民营企业为辅助的综合评估单元。二是由评估单位对各市、县行政主体定期开展持续性的评估工作,由评估单位组成多个工作组,与当地政府和民营企业代表共同完成当地的评估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给出各地区量化的评估参数和分析报告,为各地区营商环境建设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三是评估指标上应该含有针对各地区的经济软环境建设,从法制建设、政府办事效率、政商关系、社会信用水平、民营企业生存环境、企业融资难易程度、税收政策落实情况、企业家精神的保护和弘扬等多个维度对当地的营商环境进行综合评估。四是研究营商环境优化典型范例区,评估其值得借鉴的经验并加以推广。

在全力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上发力。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应以问题为导向对症下药,建议主要从立法、司法、执法和普法四个方面着手。一是立足营商需求,加强针对性立法。建议根据营商环境建设的整体框架和核心精神,厘清政府与企业的法律关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例如,通过立法建立政策变动的法律补偿机制。对于不可避免的政策变动,通过立法建立事后救济和政府补偿机制,尽量通过法律手段弥补因政策变动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让企业和企业家放心投资。二是保护营商安全,落实平等式司法。落实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严格区分商事纠纷与商事犯罪的界限,对于冤假错案要及时纠正。三是净化营商环境,提倡高质量执法。要将常态化执法与专项执法有机结合起来。正常时期以常态化执法为主,当确实需要进行专项执法时,常态化执法的相关数据宜作为专项执法的重要参考。四是塑造营商氛围,开展多层次普法。倡导相关部门充分知悉我国民事法律体系、商事法律体系当中的基本精神,将鼓励交易、保障权利等法律精神融入到具体工作当中,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定期对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提升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的职业伦理,使之明晰合法与非法、民事与行政、民事与刑事以及行政与刑事等界限,防止营商立法、营商政策在司法、执法过程中出现异化。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和各项营商优惠政策及时、准确传达给企业,通过普法提升企业守法用法意识,培植守法用法习惯。

(作者王晓明,单位:内蒙古党校经济学教研部)

[责任编辑: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