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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回猛禽当宠物 获刑一年罚两千

嫌疑人指认自己猎捕的隼(图片由警方提供)

近日,包头市一男子因猎捕驯养野生鸟类获刑一年。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在土右旗哈拉沟石料厂西侧山坡上架设尼龙网具猎捕一只猎隼,并于2019年1月再次使用网兜猎捕一只灰背隼。之后,王某某的违法犯罪线索被市森林公安分局掌握并立案侦查。森林公安分局委托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的两只活体鸟类进行鉴定后确定其分别为猎隼(价值25000元)和灰背隼(价值15000元)。

经调查,被告人因个人爱好在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明的情况下,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猎隼和灰背隼并将其带回土右旗某养殖公司进行驯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在案件侦查终结后,森林公安分局将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固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支持公诉机关意见,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民警介绍,被告人王某某猎捕的隼,是一种喜欢在白天活动的猛禽,在鸟类的食物链中处于顶端,在我国隼形目有2-3科。我国的所有隼形目鸟类都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此次涉案的两只野生动物分别为猎隼、灰背隼,均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涉案猎隼和灰背隼在2019年3月19日“爱鸟周”活动上,被放飞回归大自然。(记者李鸿瑶)

[责任编辑:孟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