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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净博被判无期徒刑 史春杰被判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贾净博等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9月29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政府原副旗长,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贾净博等61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贾净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贪污罪、受贿罪等17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长江、韩勇、段宝等40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采矿罪等23项罪名,分别被判处十八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余20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串通投标罪等,分别被判处四年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罪名和情节,分别判处不同数额的财产刑。

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贾净博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贾净博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其所犯罪行和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组织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各界干部群众以及被告人家属共100余人旁听了宣判。

史春杰等22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9月29日下午,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史春杰等22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史春杰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开始即混迹于通辽社会并凭借逞勇斗狠,为非作恶在社会上小有“名气”。1994年被告人史春杰因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通辽市看守所羁押期间伙同他人持械殴打同监区人员吕某某致其死亡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两起命案轰动一时,史春杰在当地初立恶名。1998年史春杰授意与其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相识的吴跃东先后网罗被告人王晓彪、白露、杜杰盟等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入伙,通过争夺“地盘”、持械斗殴、为他人“摆事”等一系列暴力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壮大声势,逐渐形成以被告人史春杰、安永生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吴跃东(已死亡)、王晓彪为骨干成员,以白露、杜杰盟、刘佳为积极参加者,包括被告人李庚恒、孙占喜、王刚、刘力生、王玉洪、史春刚、史春勇、史春明、史春梅、宋丽丽、安永成、安永平、安永福等十余人组成的骨干成员固定、层级结构明确、人数众多,在通辽市经济、社会生活中具有重大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以被告人史春杰、安永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兄弟亲情、合作经营为纽带,以红火车队、万三线为依托,长期通过非法手段垄断通辽市开发区煤炭市场下站、装卸及短途运输业务,该组织先后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强迫交易、妨害公务、非法持有枪支等大量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了巨额非法财富,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史春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安永生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骨干成员被告人王晓彪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到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罚。

宣判后,史春杰等5名被告人表示上诉,其余17名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内容来源: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包头中院)

[责任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