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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公开宣判一起涉恶案件:最高获刑15年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郑慧英)9月25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马某某、王某某等11名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一案。

该案由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新城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刑事审判庭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于 8月29日召开庭前会议,并于 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该案经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某纠集、指使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员组成恶势力团伙,以暴力、威胁、“软暴力”等手段,在一定辖区及房地产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纠集他人多次实施随意殴打、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要挟,强行索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公共秩序混乱,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多次实施随意殴打、拦截、辱骂、恐吓、驱赶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其他9名团伙成员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其中王某某、李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马某某、王某某等5人,均属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王某某、张某某自首,应对其二人从轻处罚;张某某、被告人李某某等7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对上述7名被告人从轻处罚。

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将涉案轿车发还被害人,没收其个人账户及公司名下资产,其他查封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其他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期5年至10月不等,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孙丽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