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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一男子帮亲戚担保贷款被告上法庭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张巧珍)最近,家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什不斜气村的李先生遇到了烦心事,他好心为本家兄弟李楠(化名)担保借款,因李楠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李先生被借款人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要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事情还要从2017年7月5日说起,李先生的本家兄弟李楠找到他,称向本村村民张原(化名)借5万元做生意,需要找他担保,承诺5个月之后归还。碍于情面,李先生同李楠一同来到张原家,并以保证人的身份在欠条上签字按印。内容为“今欠到张原人民币伍万元整,月利息贰分,欠款五个月”。由于李楠未按约偿还借款,张原近日便将两人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李先生承担保证责任,连带偿还借款。

李先生对此很头疼:“我也曾多次催促过李楠还款,但无济于事。可钱并非我借的,我不应该替李楠偿还。再说,当时欠条明确约定是5个月,即2017年7月5日至2017年12月4日,现在早已超过保证期,我不应该再承担保证责任。”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法律予以保护。现还款期限已过,李楠应当归还借款;对于利息,张原与李楠约定月息贰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对于张原要求李先生承担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李先生在此案中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也就是说,从2017年12月4日主债务到期之日算起,至2018年6月3日止,而张原未在上述期间要求李先生承担保证责任,时隔两年后才上诉,所以李先生可以依法免除保证责任。

[责任编辑:章颖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