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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检察院召开“全区检察机关加强‘河湖’治理司法保障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

7月3日,自治区检察院召开“全区检察机关加强‘河湖’治理司法保障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郑锦春、自治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杨树林介绍了相关情况,并和自治区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王慧、自治区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黄凯回答了记者提问。

“全区检察机关加强‘河湖’治理司法保障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发布词

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郑锦春

现在,我向大家通报2018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加强“河湖”治理司法保障工作的有关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18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和“一湖两海”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以探索构建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内蒙古检察模式为牵引,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探索实践“河湖长+检察长”联动机制,为助力祖国北疆水生态安全和水资源保护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2018年4月,自治区检察院在黄河内蒙古段的六市一盟部署开展了“保护黄河”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在全国率先吹响了“保护母亲河”的司法号角。同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水利部联合部署开展沿黄九省区“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公益诉讼专项行动,自治区检察院联合水利厅联合部署、深化落实,推动黄河内蒙古段河道“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乱象深度治理,黄河内蒙古段生态面貌得到有效改善,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在此基础上,2019年4月,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河长办联合部署开展了全区河湖“四乱清理”专项行动,将“一河”局域治理向全区河湖全域治理扩展延伸。

在全区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力支持下,检察机关与水利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携手合作、共同努力,专项行动按计划、分步骤有序推进、扎实开展,取得了预期效果,黄河流域和全区河湖“四乱”突出问题得到初步整治,全区河湖水生态安全和水资源保护得到了有效保障。截至2020年5月,全区检察机关共立案涉河湖生态的公益诉讼案件883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839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36件,通过诉前程序实现公益保护目的比例达到95.7%;检察机关与水利部门协同行动,共督促清理污染水域面积2451.1亩,督促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河道793.54公里,督促整改拆除违法建筑100.7万平方米,督促清理河道垃圾32.14万吨。

二、工作措施及主要做法

(一)建立“河长+检察长”联动机制,积极构建共治共保共享格局。一是联合巡查与实时监督相结合,形成治理合力。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河长办联合制定巡查行动方案,由两部门厅级领导带队,组成3个联合工作组,分片将河湖重要滩区和各类保护区、重要干支流、群众反映强烈的“四乱”问题作为整治重点,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拉网式巡查,以联合巡查、现场监督的方式化解履职梗阻。各地方检察机关与水利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机制,形成执法与监督合力。如阿拉善盟检察分院积极与水利、环保、国土、住建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河湖“四乱”问题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共同推动“四乱”问题的治理解决。二是创设“一问题两清单”工作机制,确保整改实效。对2019年全区2786个“四乱”问题,逐一制定问题整改清单和问题销号清单,由各地河湖长签字认领问题整改清单,整改后由河湖长与检察长共同签字确认问题销号清单,确保清查无遗漏、问题不解决不销号。三是建立“移送反馈+信息共享+整改评估”的全流程联动。全区检察机关与水利部门重要情况互相通报,重大案件及时研讨,重点环节及时协商,形成“发现,交办,整改,验收,销号”的全流程协作联动,共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实现多赢共赢的保护效果。专项行动期间,水利部门主动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410件。

“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及其效果得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认可和社会各界的积极评价。2019年12月4日,《“两长”联动治水!内蒙古清除河湖“四乱”出实招见实效》被评选为2019年度内蒙古“十大法治事件”。2020年6月28日,自治区检察院首次参加全区总河湖长会议暨河湖长制工作推进会议,并作了全区检察机关加强河湖治理司法保障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切实加大办案力度,深入推进河湖“四乱”问题整治。全区检察机关聚焦历时已久、难度较大、社会关注的案件,以案件办理推动问题解决。一是突出河湖生态安全与行洪安全保护。如杭锦旗黄河毛布拉孔兑河道违法采砂、违法建筑破坏生态环境案中,在检察机关有效监督下,地方政府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督促清理了82家无证采砂厂,整改乱采砂石作业点10处,清除乱堆固体废物222.03万立方米,恢复治理违法乱占河道260亩,取得了良好的生态修复效果。乌拉特前旗检察院针对“黄河渔村”违法建筑影响行洪安全的问题,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程序,督促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占用河道二十年的建筑群,确保行洪安全。二是多措并举,以办案促整改求实效。检察机关综合运用诉前检察建议、圆桌会议等办案方式,督促、协同职能部门解决河湖治理难题。如托县检察院办理的黄河蒲滩拐水源地违法排污污染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全面排查蒲滩拐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未安装防污措施的全部取缔。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在发出检察建议后,牵头市属各职能部门召开公益诉讼圆桌会议,通过面对面座谈会商方式,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和措施。对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如临河区黄河段违法建筑影响行洪安全公益诉讼案、乌拉特前旗黄河三湖段违法建筑影响行洪安全公益诉讼案,针对行政职能部门未全面履职行为,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拆除了河道内违法建筑。以法律监督刚性,推动生态保护要求落实到位、问题整治到位,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影响社会面”的效果。三是扎实开展“回头看”行动,防止“四乱”问题反弹回潮。自治区检察院成立三个工作组,对全区已整改销号的问题开展“回头看”,监督问题是否存在反弹的隐患,受损生态环境是否得到有效修复;对新增拟销号问题进一步核查,重点核查责任主体是否履职到位,整治效果是否达到销号标准。阿拉善盟检察分院协同该盟河长办及相关行政部门,形成联合检查组,对阿拉善左旗主要河流湖泊、黄河阿拉善盟段“四乱”问题整改等情况进行联合“回访、回查”,确保“四乱”问题的整治效果。四是扩大宣传渠道,广泛凝聚共识。乌海海勃湾区检察院在办理黄河排洪河道违法种植影响行洪安全公益诉讼案件的同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各地检察机关结合不同地域、不同环节的特点,加强与媒体沟通联系,开展多种形式宣传,为专项行动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凝聚了全社会保护合力。

(三)坚持专业化监督办案机制,助力提升河湖生态保护质效。一是推行“三检合一、四位一体”的专业化办案模式。在全国率先建立生态环境领域案件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一并审查,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四项检察职能均交由公益诉讼部门办理的“三检合一、四位一体”办案模式,以专业化的监督促公益司法保护效果的最大化。2018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共起诉各类涉水刑事犯罪案件74件178人,包括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7件96人,违法河道采砂构成非法采矿罪42件74人,违法排污构成污染环境罪5件8人;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32件58人。二是建立专业监督机构。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先后设立乌梁素海生态检察室和岱海生态检察室,打造专业机构实施专门监督。针对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的跨区域性与行政职能履行的地域性矛盾,自治区检察院将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打造成主司“公益诉讼”检察院,管辖跨区域水污染生态环境案件;三是建立自治区和盟市两级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指挥中心,对办案实行统一调度。今天发布的沿黄流域“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公益诉讼专项活动8件典型案例和全区河湖四乱清理公益诉讼专项活动8件典型案例,也是以典型案例凝聚监督共识,促进专业化监督的举措。四是开展“小专项”活动。各地检察机关因地制宜,部署开展“小专项”,突出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集中整治。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开展“保护绰尔河”公益诉讼专项、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开展“老哈河上游生态保护”公益诉讼专项、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开展“黄旗海湿地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等。五是发挥科技助力效果。注重运用科技手段对“四乱”问题进行排查、跟进监督,降低证据灭失风险,提升办案质效。如呼和浩特、包头、呼伦贝尔、兴安盟、通辽等地检察机关利用无人机航拍和卫星定位固定诉讼证据,针对河道、河滩开展全面排查取证,形成公益诉讼取证“平面化”与“立体化”并行的办案模式。

(四)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全力促进河湖生态环境修复。以“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的内蒙古生态检察模式为牵引,在全区范围内推行生态环境领域刑事犯罪认罪认罚从宽与恢复性司法、专业化监督与专业化修复的有效衔接,支持地方政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最大程度实现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生态的目标。一是设立“黄河流域司法保护基地”。呼和浩特市检察院联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托县共同设立了全区首家“黄河流域司法保护基地”,打造集生态司法保护、生态法治教育、生态理念宣传等于一体的综合司法服务平台,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多元化治理。二是推动河湖生态环境修复。阿拉善盟检察分院督促地方政府清理了黄河乌斯太段河道内18处违建鱼塘,推动地方政府将违建区域纳入国家黄河湿地公园建设项目,该案例被评选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凉城县检察院“岱海检察室”设立以来,共督促相关部门关停74家非法砂场,督促收回岱海周边土地使用权5.5万余亩,清理岱海周边66家养殖场、拆除渔业养殖鱼塘28家、封停28家机电井,为岱海每年节约地下水及减少截留地表水约167万方,助力岱海湿地生态环境修复取得良好效果。三是探索适用“补植复绿”“养殖增流”等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方式,由违法者为河道、河滩的生态修复“买单”。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李某等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在追究三名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三人承担20592元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在检察机关监督下,主管部门用该笔损害赔偿款购买了80万尾鱼苗投入呼伦湖水域内。

(五)建立生态环境跨区域联动机制,积极推动河湖全流域保护、全系统治理。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大视野,对内发展跨省区域合作,对外拓展与俄蒙国际司法协作,有效促进跨区域生态保护。自治区检察院与晋冀辽检察机关联合开展“祖国北部绿水青山蓝天护航联合行动”;与东北三省检察机关协调联动保护辽河和松花江流域水资源;与河北检察机关联动维护首都区域饮水和生态安全;与沿黄八省区检察机关携手加强黄河跨流域协作;呼伦贝尔检察院与蒙古国东方省检察机关建立跨境河湖生态保护协作机制,推动跨境跨流域河湖的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呼和浩特市检察院与山西省朔州市检察院签订《关于建立红河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机制的意见》,构建了黄河生态资源保护的区域协作机制。赤峰市松山区检察院与河北省承德市围场县检察院建立了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协作机制,两地检察机关通过线索移送、协作调查、信息共享、联合办案等方式,有效解决了阴河流域“上游排污、下游受害”的跨区域污染问题。

各位媒体朋友,同志们!虽然全区检察机关助力全区河湖治理,特别是在黄河流域和“一湖两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方面取得一些成绩。但全区河湖生态保护压力仍然很大,全区检察机关将不忘使命、继续努力,立足职能,充分履职,全面助力提升全区河湖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和河湖长制的有效落实。今年5月22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再次嘱咐内蒙古要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导向,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把祖国北疆这道万里绿色长城构筑得更加牢固。6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宁夏考察时再次调研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情况。这些重要讲话精神为我们深化工作指明了方向。下一步,全区检察机关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持续深化“河湖长+检察长”长效协作机制,形成保护全区河湖生态的有效合力。为内蒙古创建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探索“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高质量发展路径提供高水平司法保障,为打造北部边疆亮丽风景线,筑牢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贡献检察力量。

内蒙古检察机关“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自治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杨树林

1.杭锦旗黄河毛布拉孔兑河道违法采砂、违法建设破坏生态环境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执法合力跟进监督

【要旨】

检察机关在“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中,积极摸排案件线索,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积极整治黄河支流河道内存在的“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问题,促成相关行政机关联合执法,合力保护“母亲河”。

【基本案情】

鄂尔多斯市杭锦旗辖区内毛布拉孔兑河是黄河的一级支流,长期以来河道内82家采砂企业未经审批、偷挖乱采等非法行为屡禁不止,违法堆放的砂堆不仅容易引起河道淤堵,严重影响行洪安全,而且对黄河下游生产生活用水造成严重危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按照“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安排,杭锦旗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本案线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杭锦旗自然资源局对毛布拉孔兑河道内无证采砂、违规开采、开采后未进行复垦的违法行为未能全面履职;旗水利局对毛布拉孔兑河道内乱堆、乱建行为怠于监管。2019年4月16日、4月22日,杭锦旗人民检察院分别向旗水利局、旗自然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旗水利局对毛布拉孔兑河道内的“四乱”现象进行查处,消除行洪安全隐患;建议旗自然资源局逐一排查毛布拉孔兑河道内违法采砂问题,督促违法行为人平整场地,恢复植被。收到检察建议后,旗水利局、旗自然资源局主动向杭锦旗旗委、旗政府汇报情况,由旗河长制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毛布拉孔兑河道乱采砂清理专项整治工作,同时组织水利、自然资源、综合执法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边查处、边治理,检察机关全程跟进监督。截止2019年6月底,82家无证采砂厂全部被清理,共计恢复治理违法乱占河道260亩、整改乱采砂石作业点10处、清除乱堆固体废物222.03万立方米、拆除违法建筑物2.29万平方米。

【典型意义】

本案是“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中重点查办的案件,毛布拉孔兑河道内“四乱”违法行为具有一定历史原因,涉及违法人数较多、范围较广。检察机关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进行联合执法,推动区域内河道乱采砂清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形成了毛布拉孔兑河道生态环境保护“齐抓共管、联防共治”的大格局。

2.阿拉善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乌斯太段河道违法建设破坏生态环境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违法建设恢复性司法

【要旨】检察机关针对多个河道内违法建设案件线索,通过发出一份诉前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并最终解决问题,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基本案情】

黄河乌斯太段位于阿拉善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85公里河道内长期存在违法建设民房、鱼塘等挤占河道现象,破坏河道生态环境,影响河道行洪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本案线索由阿拉善盟检察分院在履职中发现,随后该院立案并开展实地调查。通过勘验测量违建面积,固定证据,最终确认违法建造的民房占地14.5亩,违法修建18处鱼塘占地446亩。2019年5月5日,该院向阿拉善盟水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督促责任部门限期拆除违规建设的民房,督促责任部门限期关停鱼塘,清退钓鱼人员,确保黄河生态安全。收到检察建议后,阿拉善盟水务局积极协调开发区管委会,由开发区管委会牵头联合区水务局、乌斯太镇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整改。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实地调查核实整改情况。目前,黄河乌斯太段14.5亩的违建房屋已全部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开设的18处鱼塘的相关垂钓设施及人员也已清理,危害河道生态安全的违建问题得到彻底解决。检察机关积极助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将清理的18处鱼塘纳入黄河湿地公园,提升城市环境功能和生态效益。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坚持“通过诉前程序实现维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的理念要求,充分发挥诉前检察建议功能,积极践行“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的生态检察工作模式,与行政机关形成依法监督与支持配合的良好互动关系,共同促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另外,针对多个违法行为,通过制发一份检察建议的方式来推动问题解决,也体现了诉前检察建议的严肃和高效。

3.乌拉特前旗“黄河渔村”违法建设影响行洪安全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违法建设  诉前圆桌会议

【要旨】

针对案件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协调配合、共同履职的情况,检察机关在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通过组织相关行政机关召开“诉前圆桌会议”,共同研究整改方案,制定有效措施,及时推动问题解决。

【基本案情】

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三湖唐某某、赵某某等人自2002年起未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逐年扩大规模的方式,在黄河乌拉特前旗三湖段河道内违规建设4000余平米大型餐饮建筑群落,并以“黄河渔村”的名义从事商业餐饮经营活动。经相关行政机关多次作出行政处罚,“黄河渔村”违法建筑群落始终未能拆除。“黄河渔村”建筑群持续多年非法占用河道,破坏河道生态环境,影响行洪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4月18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向乌拉特前旗水利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该局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限期拆除河道内的违法建筑,排除影响行洪安全的风险。该院积极争取旗党委、政府的支持,在旗党委、政府的组织协调下,检察机关与旗河长办、旗水利局以及相关行政机关多次召开“诉前圆桌会议”,共商解决举措,形成执法合力。2020年4月底,在旗政府统一协调指挥下,旗河长办、旗水利局等相关行政机关联合执法,将“黄河渔村”违法建筑群落全部拆除。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针对整改治理难,涉及部门多,社会影响大的公益诉讼案件,组织行政机关召开“诉前圆桌会议”,通过面对面座谈会商,形成共识,促进问题的解决,以最少的司法投入,实现最佳的办案效果。本案中,因相关行政机关存在职责交叉而履职不力,致使“黄河渔村”违法建筑群落久拖不拆,持续影响行洪安全。检察机关积极组织相关行政机关召开“诉前圆桌会议”,厘清行政职责,研究解决方案,形成监管合力,促使久拖不决的“老大难”问题得以有效解决。

4.磴口县黄河二排干渠医疗废物乱堆破坏生态环境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医疗废物乱堆  建章立制

【要旨】

检察机关对医疗废物随意处置,乱堆挤占河道问题,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并以个案推动行政机关建章立制,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的处置管理,防止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引发疾病传播,威胁社会公共安全。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磴口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磴口县隆盛合镇黄河二排干渠河道内大量堆积生活垃圾,并混杂着大量医疗废物。河道内堆积医疗废物,不仅造成河道水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而且容易引发疾病传播,威胁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磴口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医疗废物乱堆挤占河道问题分别对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环境保护局、隆盛合镇政府立案。检察机关立案后,隆盛合镇政府及时对河道内堆积的大量生活垃圾及医疗废物进行集中清理,恢复了河道清洁。检察机关针对医疗废物随意处置污染环境问题分别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环境保护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针对医疗废物随意处置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并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加强监管。收到检察建议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县环境保护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隆盛合镇政府对辖区内所有卫生机构医疗的废物处置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管理漏洞,制定了《磴口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弃物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建立了医疗废物管理长效机制,完善了医疗废物管理流程。

【典型意义】

医疗废物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易引起疾病传播等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于医疗废物的处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防止医疗废物管理不当而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本案中,检察机关在督促行政机关及时清理河道医疗废物之后,针对医疗废物管理漏洞,推动行政机关建章立制,通过完善制度,规范了本地医疗废弃物管理,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5.托克托县黄河蒲滩拐水源地违法排污污染生态环境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水源地污染社会综合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通过履行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并积极参与社会化综合治理,着力解决危害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水源地污染问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托克托县黄河蒲滩拐水源地系呼和浩特市城区地表饮用水的主要来源,为城市居民的生产生活用水进行供水保障。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黄河蒲滩拐水源地保护区内多处鱼塘、农家乐餐饮单位未安装防污措施,将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污水直接排放于水源地内,严重污染水源地水质,破坏水源地生态环境,严重影响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8月24日,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向托克托县环境保护局、县河口管理委员会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履行监管职责,强化水源地污染治理,加强水源地环境保护。收到检察建议后,县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县河口管理委员会制定《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并要求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方案规定步骤、方式对黄河蒲滩拐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治。同时县环境保护局、县河口管理委员会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对黄河蒲滩拐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进行全面排查,对未安装防污措施的6家鱼塘全部取缔,要求27家“农家乐”全部安装污水收集装置。

【典型意义】

饮用水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是实现饮水安全的关键。本案中,对未安装防污措施在饮用水水源地经营鱼塘、农家乐,严重污染水源地环境的行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通过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推动行政机关开展联合督查、专项整治,综合运用行政、法治手段促进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6.乌海市海渤湾区黄河排洪河道违法种植影响行洪安全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违法种植  法治教育

【要旨】

在河道内违法占用河道种植农作物,破坏河道生态环境,影响河道行洪安全。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同时,积极向违法行为人开展法治教育,促使其认识到违法种植的危害性并积极配合整治。

【基本案情】

乌海市海渤湾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鲁某某在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镇黄河排洪河道内围垦造田,种植玉米、小麦等农作物60余亩,破坏河道生态环境,影响河道泄洪能力,给黄河防汛工作带来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6月11日,乌海市海渤湾区人民检察院向乌海市海勃湾区农牧水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该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违法占用河道种植的农作物进行清理,恢复河道畅通。为及时消除行洪安全隐患,检察机关与海勃湾区政府、区农牧水务局、千里山镇政府等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同时,检察机关及时对鲁某某开展法治教育,向其宣传河道禁垦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政策,告知其侵占排洪河道的违法性和危害性。经过开导教育,鲁某某积极配合清理了河道内种植的农作物,在区政府、区农牧水务局以及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协调下,黄河排洪河道内种植物全部清理,河道恢复了往日的畅通。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强化法制宣传,联合行政机关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法治教育,讲解河道禁垦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政策,增强保护河道安全意识。违法行为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彻底清除了河道内违法种植的农作物,恢复了河道行洪能力,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

7.乌拉特前旗黄河三湖段违法建设影响行洪安全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违法建筑  强制拆除

【要旨】

检察机关履行诉前程序后,行政机关尚未穷尽行政手段全面履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检察机关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切实保护受到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在“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中发现,赵某某、菅某某夫妇等22户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黄河三湖段河道内违法建设房屋和养殖圈舍,违法建设面积达3500余平方米,对黄河三湖段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同时,严重影响黄河行洪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4月16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向乌拉特前旗水利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拆除黄河河道内的违法建筑物,消除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风险隐患。2019年6月12日,旗水利局回复称,已拆除21户违法建筑物,仅余赵某某、菅某某夫妇违法建设的房屋和2000余平方米养殖圈舍尚未拆除。检察机关跟进调查查明,旗水利局虽然先后两次作出行政处罚,但对拒不配合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为,旗水利局未穷尽行政手段,导致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讼和执行】

2019年9月24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乌拉特前旗水利局依法继续全面履行河道监管职责,拆除河道内的违法建筑,确保行洪畅通和防汛安全。2019年11月7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后,旗水利局将违规建设房屋和养殖圈舍全部强制拆除。

【典型意义】

本案中,行政机关虽然多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对违法行为人拒不拆除违法建筑的,并未穷尽行政手段,未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导致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损害状态。检察机关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实现了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8.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黄河临河段违法建设影响行洪安全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乱建乱堆 行洪安全

【要旨】

检察机关履行诉前程序后,行政机关仍不积极履行监管职责,河道内乱堆乱建违法行为仍然存在,严重破坏河道生态环境,影响行洪安全。检察机关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增强检察监督刚性,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双河镇幸福砖厂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经水利主管部门许可,在黄河临河段防洪堤内擅自修建砖窑、厂房,违法占用河道面积488亩,并在河道内随意堆放砖块、粉煤灰。2016年10月,该砖厂停产,但违法修建的砖窑、厂房仍未拆除,堆放的砖块、粉煤灰仍未清理,严重影响黄河河道生态环境和行洪安全的同时,给黄河防汛工作带来了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8月3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向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水利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该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消除双河镇幸福砖厂乱建乱堆违法行为给黄河防汛工作带来的安全隐患。2018年10月23日,区水利局书面回复称已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责令企业尽快清理乱堆的砖块和粉煤灰。检察机关跟进监督发现,该砖厂违法修建的砖窑、厂房仍未拆除,违法堆放的砖块、粉煤灰仍未清理。

【诉讼和执行】

2019年7月29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向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水利局依法继续履行河道监管职责,消除行洪安全隐患。2019年12月9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后,区水利局将违法建设的砖窑、厂房全部拆除,将违法堆放的砖块、粉煤灰彻底清理,消除了河道行洪安全隐患。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仍未积极整改的情况,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增强检察监督刚性,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彻底解决了破坏生态环境,影响黄河行洪安全的违法建设、违法乱堆难题。

内蒙古检察机关“全区河湖四乱清理”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自治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杨树林

1.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艾不盖水源地地下水超采破坏生态环境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地下水超采  监管合力

【要旨】

内蒙古地区常年干旱,地下水资源极其匮乏,过度开采水源地保护区地下水,造成地下水位下降,河流下游水域流径量减少,水域面积递减,使得周边地区荒漠化现象日趋严重,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检察机关通过履行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改变地下水粗放型开采方式,科学合理规划开采地下水。

【基本案情】

艾不盖河是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以下简称“达茂旗”)境内最大的内陆河,素有达茂旗“母亲河”之称。艾不盖河的水源地保护区位于达茂旗明安镇那仁宝力格嘎查西场,保护区内有多处天然自流泉眼。1989年12月,呼和浩特铁路局包头供电段与达茂旗人民政府签订了引水协议,约定从艾不盖河水源地保护区内掘井开采地下水供给白云火车站的生产生活用水。近30年来,艾不盖河水源地保护区内地下水超采,导致地下水位严重下降,部分支流甚至出现断流现象。同时,地下水位下降,导致水源地保护区内多处自然泉眼干涸,严重影响周边牧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4月,达茂旗检察院与政协达茂旗委员会就从艾不盖河水源地取水问题开展联合调研。2019年6月3日,达茂旗检察院向达茂旗水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对艾不盖河水源地地下水开采进行长远规划,科学论证合理限定地下水年开采量。达茂旗水务局采取多项措施进行整改,一是安装远程传输流量计量设备,加强对艾不盖河水源地取水量及实时取水情况进行监督;二是委托水利部牧区水利科研机构,对艾不盖河水源地进行水资源评估;三是根据水资源评估报告,限定包头供电段在艾不盖河水源地地下水年采用量为20万立方米。

【典型意义】

地下水资源保护对生态环境永续发展,周边群众取水用水至关重要,检察机关通过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水利行政机关对艾不盖河水源地地下水开采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合理论证,并采取有效措施限定采水量,有效防止地下水位持续下降,有效遏制河流下游减流、断流现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2.五原县宏胜平原水库岸线违法倾倒垃圾破坏生态环境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河湖“四乱”社会综合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推动地方政府组织相关行政机关,发动广大群众联合整治河湖“四乱”问题,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切实保护了河湖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巴彦淖尔市五原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五原县银定图镇宏胜平原水库两岸存在大量生活垃圾,不仅污染水库水质,而且严重破坏水库周边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4月29日,五原县人民检察院向五原县银定图镇人民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政府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治宏胜平原水库污染问题。收到检察建议之后,银定图镇人民政府积极组织相关政府部门开展联合治理,明确责任主体,以联合执法的形式进行集中整改。同时,银定图镇人民政府采用了群众自治的新型治理方式,通过与水库周边村民小组签订《禁止倾倒垃圾协议》,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水库治理活动之中。在库区岸线污染治理活动中,检察机关共督促相关行政机关清理河道10公里,清理各类垃圾25吨。五原县人民检察院以此为契机,促成中共五原县委、五原县政府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推动法治五原建设的意见》,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法督促行政机关通过联合整治、发动村民参与等方式,对河湖、水库、河道内的“乱占、乱采、乱堆、乱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同时,检察机关以办理典型案件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出台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文件,夯实了公益诉讼工作基础。

3.赤峰市红山区阴河流域违法排污破坏生态环境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河湖污染治理  跨区域协作

【要旨】

检察机关探索建立公益诉讼跨区域协作工作机制,通过线索移送、协助调查、信息共享、联合办案等方式,开展跨区域协作办案,形成监督合力,有效促进跨区域河流污染问题的彻底解决。

【基本案情】

阴河是辽河水系老哈河支流,发源于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围场县”),流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境内与锡伯河汇合,注入赤峰市三座店水库,为赤峰市数百万居民提供生产生活用水。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阴河上游围场段水域周边多家企业存在非法排污现象,导致阴河水质逐年恶化,严重影响阴河下游三座店水库的供水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3月26日,赤峰市松山区检察院与河北省承德市围场县检察院建立了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协作机制。2018年5月,赤峰市松山区检察院就阴河上游非法排污污染下游水质的问题,向河北省围场县检察院发出《关于商请加大阴河流域环境执法检察监督的函》。围场县检察院收到商情函之后,两地检察机关积极联动,在移交线索、调查取证、信息共享等方面展开协作。2018年7月18日,围场县检察院向围场县环保局、围场县水务局及辖区的六个乡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上述行政机关积极治理阴河上游企业非法排污问题。收到检察建议后,围场县政府高度重视,与赤峰市松山区政府积极商谈接洽,两地政府统一部署,积极调度相关行政机关及时治理阴河上游的非法排污问题。截止2018年9月20日,阴河上游围场段46家清洗胡萝卜企业全部安装了水处理设施,2家淀粉企业完成了污水净化设施技术升级改良,共清理河道垃圾5.3万余立方米,清理了河道39公里。

【典型意义】

“上游污染、下游受害”的跨区域河流污染问题,因行政区划的分段管辖而不易治理。检察机关通过建立生态环境跨区域协作机制,联合办案、积极协作,打通跨区域治理渠道,有效填补跨区域监管漏洞,实现跨区域河流的全域保护。

4.凉城县岱海湖泊湿地自然保护区违法建设、非法种植破坏生态环境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岱海湿地保护  长效机制

【要旨】

岱海湖泊湿地自然保护区内长期存在违法建设、非法种植等违法行为,破坏了岱海湖泊湿地的生态环境,损害了岱海生态系统平衡。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主动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积极督促相关行政机关联合行动,积极协作,推动生态环境治理取得成效。

【基本案情】

岱海是内蒙古第三大内陆湖,岱海湖泊湿地是自治区级湖泊湿地自然保护区,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和较强的水源涵养功能,是保障内蒙古中部地区生态安全的重要生态屏障。1995年以来,岱海湖泊湿地被违法承包给66户个体经营户,进行违法开垦种植、违法建设房屋及养殖圈舍,造成岱海湖泊湿地4万余亩遭到严重破坏,严重影响岱海湖泊湿地的生态系统功能。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4月,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先后向县林业和草原局、县生态环境分局、辖区内四个苏木乡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上述行政机关对岱海湖泊湿地内的违法养殖和违法种植现象进行整改。收到检察建议后,被监督行政机关向凉城县政府专项汇报,县政府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整改实施方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将湿地内农业种植户、畜牧养殖场全部清理完毕,并积极修复湿地生态环境。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岱海湖泊湿地保护区设立了“岱海生态检察室”,以专门机构促进专业化监督,并与七家行政机关会签了《关于加强协作推进行政公益诉讼促进依法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见》,建立岱海生态保护长效机制。

【典型意义】

岱海是内蒙古“一湖两海”治理的重要一环,被列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事项,进行重点治理。检察机关主动发力,一方面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积极整改;另一方面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建立岱海协同保护长效机制,形成公共利益保护有效合力,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治理效果。

5.锡林浩特市锡林河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开展“小专项”  跟进监督

【要旨】

地方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河湖保护“小专项”行动,因地制宜,督促行政机关统筹推进辖区内河湖治理,促使河湖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基本案情】

2003年以来,锡林河卧龙泉段乱开发现象严重,有的未经许可在河道上私自截流蓄水,有的违法建设旅游垂钓鱼塘,有的违法经营餐饮服务场所。

【调查与诉讼】

2018年初,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开展“保护锡林河专项行动”,集中整治锡林河卧龙泉河道内“四乱”问题。2018年6月8日,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向锡林浩特市林业水利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积极治理锡林河卧龙泉段“四乱”问题,助力恢复锡林河水域生态环境。在检察机关建议下,市林业水利局对整改问题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联合相关行政机关集中执法。对于整改活动,检察机关强化沟通,及时跟进监督,确保整改效果。截止2019年初,检察机关督促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河道5公里,督促关停污染企业2家,整改拆除违法建筑780平方米,督促恢复治理水域面积550亩。

【典型意义】

地方检察机关结合本地河湖治理现状,以开展河湖“小专项”行动的模式,明确办案方向,突出治理重点,督促地方政府集中整治辖区河湖“四乱”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

6.突泉县县域河道违法倾倒垃圾破坏生态环境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两长”联动协作机制  “一问题两清单”

【要旨】

检察机关与水利行政机关建立“一问题两清单”工作机制,明确河湖“四乱”问题销号清单,必须由河湖长和检察长共同签字方能销号,促进“河湖长+检察长”积极联动,通力合作,形成河湖治理强大合力,推进河湖环境的有效治理。

【基本案情】

突泉县境内河流众多,有蛟流河、大额木特河、小额木特河、那金河、旱河五条主要河流及其他若干支流。突泉县辖区河道内不同程度存在乱推垃圾的问题,造成河流污染,影响行洪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5月,突泉县人民检察院向辖区内九个乡镇人民政府先后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地方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河道垃圾乱堆问题。收到检察建议后,九乡镇人民政府呈报县河长制办公室,县河长制办公室将辖区内河道垃圾乱堆问题全部列入河湖“四乱”问题清理整治台账,充分运用“一问题两清单”工作机制,明确逐个“四乱”问题填报《问题整改认领清单》由责任河湖长签字,问题整改后填报《问题销号清单》由责任河湖长和检察长“两长”共同签字确认方能销号。截止2019年7月25日,检察机关共督促清理非法占用河道300余公里,督促清理垃圾500余吨,保护了河道生态环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加强与水利行政机关的联动协作,推动形成“河长+检察长”联动长效协作机制,水利行政机关负责河湖治理与恢复,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保护职能,积极运用“一问题两清单”工作机制,彻底解决河道治理中的“顽疾固症”。

7.霍林郭勒市浑迪音河道违法乱堆、违法建设影响行洪安全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企业违法乱推  行洪安全

【要旨】

针对企业在河道内乱堆、违法建设侵占河道,造成河道改向,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及时解决河道乱堆乱建问题。

【基本案情】

浑迪音河是霍林河的一级支流,属于嫩江水系。华兴煤炭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将大量堆土违法堆放在浑迪音河道内,并违法建设临时建筑物,影响河流走向,威胁河道堤防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4月29日,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向霍林郭勒市水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及时整改浑迪音河河道内乱堆乱建问题。收到检察建议后,市水务局及时向华兴煤炭公司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同时处以5万元罚款。2019年5月6日,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等行政机关组成联动督导小组,进行现场督办。2019年5月29日,华兴煤炭公司彻底清除了堆土7万立方米,全面拆除了违法建筑物,清除河道防洪安全隐患,恢复了河道原状。

【典型意义】

河道内乱堆乱建不仅影响河道生态环境,而且影响行洪安全,威胁河道两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检察机关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并作出行政处罚,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8.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等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捕捞增殖放流

【要旨】

呼伦湖水域禁渔期内非法捕捞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严重破坏了呼伦湖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系统。检察机关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运用“增殖放流”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促进及时修复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基本案情】

呼伦湖是我国五大淡水湖之一,是内蒙古第一大湖泊,渔业资源丰富。近年来,受非法利益驱动,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极为猖獗。2019年5月,李某某等三人在禁渔期内,到呼伦湖南岸乌都鲁水域附近使用禁捕工具,非法捕捞野生鲤鱼、鲫鱼1096斤,价值7142元。经水产专家评估,李某某等三人的行为同时造成呼伦湖自然资源损害为20592元。

【调查和诉讼】

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李某某等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中,同时对李某某等三人破坏渔业资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依据呼伦湖科研部门专家出具的意见,提出李某某等三人承担自然资源损害赔偿金20592元及专家评估费用3000元的诉讼请求,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2020年6月,检察机关邀请呼伦湖渔业公司水产科研所的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持,购买合适鱼苗,对待投放鱼苗进行抽样检测,确保投放鱼苗质量,最大限度保证鱼苗成活率。2020年6月18日,在公安、检察、法院、湖泊管理部门的共同见证下,80万尾鱼苗被投放到呼伦湖内,以恢复性司法的救济方式,修复遭受损害的自然资源。

【典型意义】

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河湖自然资源受到损害,检察机关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推行“增殖放流”生态环境恢复责任方式。检察机关通过咨询专业科研机构出具专业修复意见,积极借助“外脑”,提高专业化监督能力。

“全区检察机关加强‘河湖’治理司法保障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人民日报-人民网记者: 习近平总书记非常关心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多次考察黄河并对保护“母亲河”作出重要指示。  请问内蒙古检察机关在巩固前期工作成果基础上,下一步如何继续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

郑锦春: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孕育了辉煌灿烂的中华文明。黄河在内蒙古境内绵延流长690843.5公里,黄河水滋养、哺育着我区沿黄六市一盟的千万千百万群众。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从2019年8月以来先后多次考察黄河保护,他指出保护母亲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的千秋大计,要求沿黄九省区高度重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近年来,在相关行政机关和社会各界力量的共同努力下,内蒙古检察机关在立足职能,助力黄河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不容忽视的是,黄河流域的生态压力大,环境形势不容乐观,“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问题尚有存在。下一步,全区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继续深化“两长”联动协作机制,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全面履行检察职能。

全区检察机关将牢记总书记的嘱托,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要求,聚焦蓝天、碧水、净土等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更高期待,立足检察公益诉讼三检合一办案模式,全面、充分履行刑事、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责。通过刑事、民事、行政三责同追,既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又推动“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治理”的“生态修复责任”法律制度落地见效。以专业化的监督推进黄河生态环境的高水平司法保护,以更大力度服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保障祖国北疆万里绿色长城建设。用丰富的实践样本,彰显了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

二是持续探索实践“两长”协作联动生态保护治理的新模式。河长与检察长共担使命、积极联动,形成河湖治理的有效合力。全区检察机关与当地水利部门、河长办等协作联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实现信息互通互联。“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过程中也先行一步,探索形成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长效机制。今后,自治区检察院将继续深化“两长”联动协作,建立多种形式协作机制。包括探索在自治区河长办派驻检察官联络室,履行“两法”衔接、线索移交、协作配合和法律咨询支持等工作;与自治区河长办联合发布建立“两长”长效协作机制指导意见,深化河湖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公益诉讼检察的衔接配合,将“两长”联动协作常态化、机制化;与河长办等部门联合部署开展沿黄流域新的专项行动,助力黄河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推深做实。

三是持续助力提升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保护的法治化水平。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问题涉及全流域、多行业领域、多职能部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常态化保护机制,更需要法治化治理和保护方式。自治区检察院联合公安厅、河长办制定了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强化了黄河生态保护的“两法”衔接;自治区检察院与水利部门协作配合、两长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正式写入了《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2019年2号总河湖长令)。检察机关认真抓好落实,履行好总河湖长令规定的职责,助力黄河生态环境依法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提升。

四是坚持推动问题整治与生态修复的有机统一。在凝聚各方合力共同整治黄河“四乱”问题的同时,全区检察机关特别注重检察公益诉讼同步推进受损环境的生态修复工作,促进黄河流域问题整改与生态修复协调推进。下一步,全区检察机关将在贯彻落实《民法典》的同时,积极运用《民法典》的“绿色原则”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新规定,全面推广恢复性司法实践,助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全面修复。

新华社记者: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一湖两海”生态环境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请问检察机关在助力“一湖两海”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主要工作举措有哪些?取得了哪些成效?

杨树林: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是内蒙古三大淡水湖,担负着重要的生态功能,是我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一湖两海”生态环境治理,习近平总书记非常关心并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全区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总书记指示精神,主动作为、积极履职,全面助力“一湖两海”的生态环境治理。具体而言,主要采取以下工作举措:一是积极部署组织、高位协调推进。自治区检察院以“讲政治”的高度,高位部署推动“一湖两海”生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2019年4月,自治区检察院公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措施》,将推动“一湖两海”生态环境治理明确列为全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目标,并提出要注重发挥“源头预防+打击犯罪+生态修复”的检察职能,建立“一体化办案+横向联动+区域协作保护”长效机制,确保“一湖两海”治理取得实效。二是出台司法意见、推进综合治理。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出台了呼伦湖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13条意见”,呼伦湖周边四家基层检察院联合签署了加强呼伦湖生态保护区域司法协作意见,凉城县检察院与七家行政机关出台了保障岱海湖泊湿地意见。三是建立专业机构,实施专业监督。乌拉特前旗检察院在乌梁素海岸边建立了“生态检察室”,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成立了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凉城县检察院在岱海附近设立“生态检察室”,配置专业办案团队,专司岱海保护监督职责。四是更新司法理念、坚持专业修复。全区检察机关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一方面严厉打击“一湖两海”水域刑事犯罪。2020年1月以来,满洲里市检察院已办理呼伦湖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15件118人;另一方面强调生态修复,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违法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以“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方式修复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2018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围绕“一湖两海”生态环境保护,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221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10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件,督促修复河湖周边湿地5.5万亩,督促清理污染水域面积107.6亩,督促拆除违法建筑1.9万平方米,督促清理各类垃圾3724.5 吨。

《名城早报》记者:.刚才工作情况通报稿中提到“河湖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诉前程序结案的比率高达95.7%”,也就是说大部分案件并没有进入到诉讼环节,请问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是否表明公益诉讼制度缺乏法律刚性呢?

王慧:这样的结果恰恰表明了中国公益诉讼检察制度设计的初衷,检察机关以公益保护为目的,不以诉讼为目标。也体现了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办案理念,即坚持“通过诉前程序实现维护公益目的是司法最佳状态”和“提起诉讼是办案,督促履职也是办案”的办案理念。通过诉前程序实现维护公益目的,就是解决违法行为,不必一定诉至法院,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并结合约谈、走访、诉前圆桌会议、磋商等多种形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积极有效维护受损公益,公益保护的目的实现了,就不再提起诉讼。

从制度设计的目的看,行政公益诉讼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促进依法行政,行政机关是维护公共利益的第一责任人,我们尊重行政权优先,坚持行政权的第一顺位,检察公益诉讼不是“零和博弈”不是“你输我赢”“你错我对”而是要通过监督,解决问题,维护好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与其他执法机关的目标任务、价值追求是一致的,这是一个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双赢,社会公众多赢共赢的关系。

从办案实践看,坚持促进问题解决为目标,要求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监督智慧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把有限的办案力量集中到“硬骨头”案件上,尤其是容易出现“九龙治水”或者“互相推诿”的“老大难”问题,通过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统筹协调,督促多个职能部门综合治理,凝聚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合力,共同推动问题解决。而“河湖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诉前程序结案的比率高达95.7%”,实际上说明我们的绝大部分问题已经通过非诉的方式集中解决了。

从节约司法成本看,在检察公益诉讼中,“诉”是方式而不是目的,最终是要推动问题解决,检察机关坚持依法监督与支持协作并重,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诉前,既提高办案效率,又节约了司法成本,以最小的司法投入获得最佳社会效果。

当然,对于经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职,我们要坚决提起诉讼,通过诉的方式,确保受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切实保护。

《内蒙古商报》记者:请问自治区检察院是如何以构建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内蒙古检察模式为牵引,推动全区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工作?

黄凯:如何探索建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内蒙古发展新路径,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在高质量发展中推进高水平保护,在高水平保护中促进高质量发展”。自治区检察院认真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立足区情、立足职能,提出了以构建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内蒙古检察模式为牵引,推动全区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工作。

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内蒙古检察模式的实践路径为“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我们称之为“一体两翼”工作模式。所谓“一体”是指专业化监督,通过提升检察办案专业化水平和检察人员专业化能力来实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全区检察机关探索推动“五个专业化建设”来提升专业化监督水平。一是坚持专业化监督理念,包括预防为主、协作保护、行政优先、系统治理、恢复性司法等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理念。二是建立专业化监督机构,包括组建专司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的第八检察部,打造主司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的呼和浩特铁路检察分院,要求各分市院和基层院组建公益诉讼办案部门或办案团队。三是培养专业化监督人员。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全区检察机关通过选拔专业人才、加大培训力度、人员互派挂职等方式建设专业化办案团队。三是建立专业化监督工作机制。通过建立“三检合一”办案机制、一体化办案机制、跨区域协作办案机制,与行政机关联动协作工作机制等构建专业化监督体系。四是完善专业化监督办案程序。针对公益诉讼立法滞后、程序不足的问题,自治区检察院先后出台了多个规范公益诉讼办案工作的文件,并积极建言完善立法。五是深化专业化监督理论研究。积极建立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组织公益诉讼专家论坛,申报公益诉讼重大课题,形成公益诉讼研究成果。

所谓“两翼”是指“恢复性司法”和“社会化治理”。生态环境司法保障不能止于惩罚环境犯罪活动,而是应当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方式,修复遭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重新恢复“美丽河湖”的生态面貌。过去的社会治理是以政府为主导的“一元化”治理模式,现代化的社会治理是多主体参与的“多元化”治理模式,很多社会问题需要依托社会力量进行彻底整治。全区检察机关也在积极践行“社会化治理”理念,比如在五原县宏胜平原水库岸线违法倾倒垃圾破坏生态环境案中,检察机关推动地方政府采用了“群众自治”的新型治理方式,通过与水库周边村民小组签订《禁止倾倒垃圾协议》,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水库治理活动之中。

[责任编辑:章颖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