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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内蒙古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新闻发布会

8月4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内蒙古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新闻发布会。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二级巡视员东淑华作主题发布,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草原管理处处长陈永泉、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草原监督处处长王坚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内蒙古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新闻发布会发布词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二级巡视员 东淑华

内蒙古是草原大区,草原面积11.38亿亩,占内蒙古自治区总土地面积的64%;占全国草原面积的五分之一。我区草原类型多,植物资源丰富,草原类型占全国的44%,包括温性草甸草原、温性典型草原、温性荒漠草原、温性草原化荒漠和温性荒漠五类地带性植被及山地草甸、低地草甸和沼泽类非地带性植被类。各类植物2700余种,其中科、属比例分别占全国的39.1%和22.1%。内蒙古草原在边疆安定、生态安全、畜牧业发展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生态建设发表系列重要讲话并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指出“内蒙古生态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内蒙古各族群众生存和发展,而且关系华北、东北、西北乃至全国生态安全。”“努力把内蒙古建设成为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在祖国北疆构筑起万里绿色长城”;“保护草原、森林是内蒙古生态系统保护的首要任务。”这些重要论述为我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指明方向,为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供根本遵循。

全区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紧紧围绕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战略定位,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持之以恒推进草原生态保护与修复,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成效显著,全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具体概括如下:

草原植被盖度提高——根据草原生态监测显示,2019年全区草原植被平均盖度44%,比2010年提高7个百分点。草原退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草原自我更新修复能力得以提升,生物多样性日益丰富,草原生态持续向好,走出一条具有内蒙古特色草原生态保护新路子。

草原管理实现法制化——近年来自治区不断加强草原法制建设,相继修订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同时,制定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一法两条例两规章”为核心,以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草原法律法规框架体系基本建立。形成了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四级执法体系,建立了旗县办案、盟市协调、自治区监督的工作机制,每年查处的草原违法案件立案率和结案率均达98%以上,有效打击了破坏草原违法行为。实行了草原专职管护员制度,全区每年聘用草原管护员2700多人,监管范围从人均80万亩减少到28万亩,草原管护能力进一步提升。

草原改革深入推进——在全国率先探索草原经营体制改革,创造性地推行“草畜双承包”和草原“双权一制”,把人、畜、草,责、权、利统一协调起来,释放了草原经营活力,使草原生态在发展生产中得到有效保护。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目前,全区共落实草原所有权面积10.3亿亩,占2010年草原普查面积的90 %以上;划定基本草原8.84亿亩,占全区草原面积的78%。落实草原承包经营权面积9.78亿亩;共涉及农牧户257万户,涉及农牧民729万人。同时积极探索草原“三权分置”试点工作,为草原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促进规模化经营打下政策基础。经过多年努力,完成了全区33个牧业旗、21个半农半牧旗和9个城郊区的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形成《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分布图》。

草原保护修复效果显著——京津风沙源治理、退牧还草、退耕还林还草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基本实现了草原牧区全覆盖。党的十八大以来,累计完成草原重点生态工程建设5700多万亩。草原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以人工种草为主的草原建设,由单一分散向集中连片、混种发展;由单种牧草向草灌结合、草林结合发展。同时广泛应用于水土保持、防风固沙、荒漠化治理、改良土壤等方面,也成为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十三五”期间,全区年均人工种草2900万亩,建设规模居全国之首。全区年均草地改良180万亩,建设规模不断扩大,质量明显提高。由单纯围栏天然草场向围封补播、飞播牧草等多项技术综合配套发展,已形成了稳定的打草场和放牧场。通过几大工程项目建设,草原生态环境得到显著改善。以退牧还草工程为例,工程区植被高度、盖度、产量分别达到25厘米、70%、93公斤/亩(干草),较工程区外分别提高61%、24%、52%。在工程建设的带动下,全区草原保护建设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农牧民生产生活方式和观念也发生转变,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和舍饲圈养等科学饲养方式逐年增多,以草定畜、草畜平衡比例明显提高。生产、生活、生态有机结合,生态优先,合理利用,科学养畜的理念正在深入人心。

草原生物灾害防控能力提升——草原鼠虫害由原来的大面积集中连片高密度暴发转为现在的分散式点片状中低密度发生,预测预报和综合防控成效显著。目前,全区基本建立起自治区、盟市、旗县和农牧民测报员组成的四级监测预警体系,测报准确率达89.5%以上,为防控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同时初步建立起1个自治区级和10个盟市级专业化防治服务队,建立了飞机与大型器械相结合的防控体系。近年来,全区年均防治草原鼠虫害4495万亩,应急能力和防控水平明显提升。各地大力推广微生物制剂、植物源农药、天敌防控、物理防控、生态调控等绿色及其配套技术,草原鼠虫害年均绿色防控2963万亩,绿色防控水平和面积明显提升。

草原监测体系不断完善——在全国率先推进草原资源监测和草原生态评估工作。充分利用现代技术,采用“天地结合”的监测手段,实现了动态、准确、全覆盖监测,适时掌握草原生态状况,为宏观决策和指导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及畜牧业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草原监测不断向制度化和规范化迈进。目前,已经建立了五个一体系,即一项草原监测评估制度、一支草原监测专业技术队伍、一个草原监测工作流程、一套草原监测技术指标、一个草原资源数据管理平台。

我区草原保护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一些成绩,但距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把内蒙古建成我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在祖国北疆构筑起万里绿色长城”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今后,我们将继续大力弘扬“蒙古马”精神、新时代生态文明精神,守望相助、团结奋进,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草原、森林是内蒙古生态系统保护的首要任务”的指示要求,矢志不渝,全力以赴做好“草原保护”“草原修复”和“草原利用”这三篇大文章。强化草原生态保护,着力保障草原生态安全;加强草原生态修复,着力实现退化草原有效恢复;合理利用天然草原,着力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作出更大的贡献!

内蒙古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内蒙古广播电台记者: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区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请问下一步如何进一步加强保护修复工作?有哪些总体思路和措施?

陈永泉:谢谢您对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草原是我区面积最大的自然资源,草原与森林共同构筑了自治区生态安全屏障,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涉及到建设祖国北疆万里绿色长城,涉及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和边疆和谐稳定。下一步,我们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谋划编制“十四五”草原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完善落实草原确权承包,指导草原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制定禁牧休牧草畜平衡指导意见,理顺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加大保护修复力度,全力推进草原生态保护与修复。

一是科学划定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合理划定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将重度退化沙化草原和不适宜放牧利用的部分中度退化沙化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区的草原、重要打草场和野生采种地的草原、各类自然保护地和重要水源涵养区范围的草原划定为禁牧区。禁牧区以外的其他草原全部实行草畜平衡,科学核定载畜量,减轻天然草原压力。将草畜平衡评价指标由“超载率”调整为“草原生态综合指数”,从过去按“畜”评价向按“草”评价转变。

二是严格落实禁牧草畜平衡考核监管。将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监管纳入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年度考核,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健全生态管护员制度,切实落实管护责任。充分发挥嘎查村两委班子和挥苏木乡镇的监督执法职能,抓实、抓好监督管理工作。对在禁牧区内放牧或者在草畜平衡区超载过牧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科学指导禁牧草畜平衡工作,确保禁牧区禁得住、休牧期休得起、平衡区能平衡,实现草原生态保护和草原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是持续实施草原生态保护重点工程。遵循草原生态系统的内在机理和规律,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自然恢复为主、人工抚育为辅,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精心组织实施草原生态保护修复重点工程项目。按照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思路,在组织实施好退耕还还草、退牧还草、京津风沙源治理和人工种草生态修复等国家重点工程的基础上,对草原生态保护整体系统设计,一体谋划草原生态修复、已垦草原退耕还草等重大项目。积极开展草原生态保护建设试点,立足我区实际,针对草原生态保护建设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统筹谋划、系统设计,积极开展国家草原自然公园建设、生态修复资金担保、草原保险、牧区现代化等试点,为建立可持续的草原生态保护制度试水测压探路。

四是提升草原监测能力,形成全天候监测体系。逐步构建草原资源全天候遥感调查监测体系框架,探索草原资源全方位监测监管方式。监测区域从全覆盖逐步聚焦到局部区域。及时掌握草原生态状况、植被覆盖度、产草量及草原面积变化等年度动态变化情况,建立健全草原大数据平台,为各级政府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新华网记者:内蒙古是草原大区,也是草原开发利用的重点省区之一,通过多年的的保护,草原生态成效明显。如何处理草原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

王坚:如何处理好我区草原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我们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是工作:

一是坚持以绿色发展理念引领草原生态保护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自治区林草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生态文明建设对草原提出的新要求,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让美丽草原就是牧区最大的优质资产,草原生态就是牧区发展的生命线的思想认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大力推进草原生态保护,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突出体制机制创新,构建牧区人民与草原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新格局,筑牢北疆生态防线。按照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客观规律,在科学保护好草原的基础上,谋求牧区高质量发展。充分考虑草原牧区地理、资源、人口和社会特点,注重牧区现代化发展规划与新型城镇化规划的有效衔接,从产业发展布局、草原资源利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统筹规划牧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牧区美丽宜居环境,激发草原牧区各类要素潜能和各类主体活力,形成工农牧互促,城乡农村、牧区互补,全面融合、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牧城镇、农村、牧区关系。

二是坚持做好草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内蒙古草原是我国北疆重要生态屏障,草原和牧民是生命共同体,必须守住生态安全底线,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期待,实现美丽与发展双赢。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严格实施基本草原保护、草畜平衡、禁牧休牧轮牧和草原生态保护监测评估等基本制度。深化草原牧区改革,健全草原产权制度,规范草原经营权流转。组织实施好天然草原退牧还草、京津风沙源治理、退耕还林还草、已垦撂荒草原治理等草原保护建设工程,落实好草原生态补奖政策任务。建立健全草原火灾、雪灾、旱灾和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体系,提升草原灾害综合防控能力;科学规划草原自然保护区,采取自然恢复和人工干预相结合的措施,保护好草原生物多样性,实现人与自然共生;实施天然草原改良项目,采取自然封育和切根施肥、飞播补播等人工修复措施,加快恢复“三化”草原和沙地植被,以生态建设推动草牧业绿色发展,不断提升天然草原生产能力,加快草原生态恢复步伐。

三是坚持保护为主,适度开发利用,小开发大保护,点上开发面上保护。严格征占用审核审批程序,严禁随意改变草原用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草原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手续。对申请征占用草原建设项目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加大现场查验力度,严禁随意改变草原用途。对征占用草原300亩以上的项目都要由自治区本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现场查验,对征占用草原300亩以下的项目,随机抽验,对不符合草原征占用条件的建设项目坚决不能审核通过。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利用航天遥感数据判读的方法,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天空看、地面查”的全覆盖式草原督查,跟踪检查用地过程,对不办理草原审核审批手续、未办手续先行施工以及未按照法定程序审核审批而征占用草原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进一步完善草原征占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衔接,全面清理整治违法征占用草原行为,加强对征占用草原企业和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征占用草原管理工作。加快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建立草原征占用预审和定额管理制度,强化依法审核审批工作制度,使“责、权、利”相统一。强化基本草原保护力度,认真落实国家林草局印发的《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除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和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农民日报》记者: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立法配套建设工作步伐明显加快,为全面实行依法治草奠定了法律基础。请问下一步如何完善草原立法配套建设工作,如何强化执法监督?

王坚:党的十八大提出生态文明建设以来,自治区把依法保护草原生态、加强草原执法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在依法护草原生态安全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内蒙古自治区在修订《草原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的基础上,又于2012年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为依法保护基本草原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我区在草原立法上形成了“一法两例两规章”的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草原生态保护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深刻变化。《草原法》在制度设置、管理手段、处罚力度等方面已难以满足生态文明建设和草原生态保护建设的形势和任务需要。2015年12月14日,我区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牲畜超载情况得到初步遏制,草原生态得到一定程度改善。实践证明,《内蒙古自治区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作为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方面的指导性文件,其发挥的作用是积极的显著的。为进一步提升其法律效力,按照自治区人大的工作部署,自治区林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并参考其他省区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草案)》初稿,已提交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并作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重点立法调研项目。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积极配合国家尽快完成《草原法》修订工作,并积极开展对《内蒙古自治区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调研和修订工作,为全面实现依法治草做出积极的贡献。

[责任编辑:章颖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