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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异,“祸”及孩子

近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7年,张某与其丈夫刘某认为双方感情破裂,决定解除婚姻关系,二人育有一名八岁的女儿,张某提出愿意抚养女儿,经法院法官调解后,孩子抚养权归张某,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调解书生效后,刘某长期拒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张某遂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在办案系统中对被执行人刘某进行网络查控,同时送达执行手续。据刘某称:“女儿是否存在都是一个问题,不让我见小孩,凭什么给抚养费”。近三年,张某每年都因刘某拒不履行义务而申请执行,张某无奈的说:“自己收入较低,保障不了孩子的生活,至于不让孩子见父亲,这是因为夫妻二人已经分开,便觉得不见会更好”。

了解情况后,执行法官积极与夫妻双方沟通,实时了解双方的情况,并与孩子进行了交谈,当孩子亲口说出她不怪爸爸妈妈,也想经常见一见爸爸的时候,执行法官就更坚定要将此案件的执行落到实处。经过不懈的努力,最终刘某同意按时支付抚养费,张某也同意让刘某定期探望女儿,三年的执行难案件终于成功解决。

法官寄语:儿童的身心利益关系到儿童身心健康的发展,是一种特殊的身份权益,有一定的公益性、儿童并不是家庭、父母的附属品,他们是独立的个体,父母在离婚前应充分考虑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抚养方式。本案中因刘某的不履行导致张某三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是一种不负责不成熟的做法,可能对孩子的生活教育、心理健康造成消极影响。

离婚,解除的是配偶间的夫妻关系,并不会引起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变化。孩子是夫妻曾经爱情的结晶,不应该将夫妻间的仇怨迁移在孩子身上,请尽最大的努力保护您的孩子,不要再让他们受到伤害。

[责任编辑: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