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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六项机制 深化巡察工作

自2017年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委巡察机构成立以来,旗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先后印发了《关于建立巡察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协作配合旗委巡察工作承诺制度》等意见制度,不断规范旗委巡察机构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不断提升巡察监督质效,并通过建立健全六项机制,力求实现资源整合、人才支撑、信息共享的监督合力,切实发挥巡察工作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利剑”作用。

沟通联系机制。旗委巡察机构与旗纪委监委机关及派驻机构、旗委组织部、旗委宣传部、审计局、信访局等部门建立常态化工作沟通联系机制,通过提供书面材料、召开联席会议或会见沟通等方式进行沟通联系。

巡前通报机制。巡察前,旗委巡察机构分别有针对地向相关部门征求被巡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并可根据巡察任务安排及工作需要,函询其他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巡察组,实现信息共享共用,减少重复监督检查,提高监督效率。截至目前,十五届旗委巡察共发出105份征求意见函,巡察工作协作机制个成员单位均按要求回复,其中有价值问题线索30余条。

人员选派机制。在旗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旗纪委监委机关、旗委组织部、旗委巡察机构协调配合选配人员。2019年旗委办印发《关于在全旗范围内抽调骨干力量参与巡察工作的通知》,从全旗各部门(单位)中抽调优秀干部组建旗委巡察组。

巡中协调机制。巡察期间,建立联系会商、信访转送和通报机制,积极协助巡察组深化问题线索,推动被巡察党组织立行立改,通过多向互动、协调联动,进一步形成合力,做到导向清晰、发力精准、深挖问题、形成震慑。

成果运用机制。旗委巡察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及时传达会议精神,及时全面移交问题线索,并做好报告报备。综合运用巡察成果,形成巡察机构组织实施,被巡察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及有关职能单位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并将其纳入考核管理,进一步促进工作的发展。

整改监督机制。纪委监委、组织部门、巡察机构共同听取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汇报,共同组成巡察整改落实情况督查组,对被巡察党组织落实巡察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巡察整改的日常监督,压实被巡察单位整改责任,扎实做好巡察“后半篇文章”。

(崔晓英 马培峰)

[责任编辑: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