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正文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规范非免疫规划疫苗相关收费管理

为规范呼和浩特市非免疫规划疫苗相关收费管理,近日,市财政局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规范非免疫规划疫苗相关收费管理的通知》,要求执收部门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一是市级、旗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其他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机构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配送工作,在接收疫苗生产企业运送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并验收合格后,可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为10元/支。二是接种单位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除收取疫苗费用外,可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为20元/剂次(含接种卫生耗材费用)。接种服务内容包含诊察、留观、注射、接种信息采集等。三是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和预防接种服务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一使用《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四是收费单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收费公示程序,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记者 宋向华 通讯员 闫文文)

[责任编辑: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