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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野陆龟 救助站里做义工

包头市昆区人民检察院贯彻惩治与教育并重的方针,注重发挥法律规制、警示作用,在办理环境污染、野生动物保护等涉及公益的案件过程中,既注重最大限度保护公益,又注重教育警示大众,实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近日,昆区人民检察院创新性地引入了社会公益劳动机制,办理了一起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

2019年8月,昆区森林公安局接群众报警,称在百度贴吧浏览时发现我市一网民上传信息,公开在社交平台非法出售野生陆龟,并以7000元达成交易。民警展开调查,在交易地点当场扣押了待出售的活体陆龟。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陆龟名称为“辐纹陆龟”,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价值约5000元。2019年9月,昆区森林公安局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朱某某立案侦查,被扣押的陆龟由昆区森林公安局委托现寄养于包头市野生动物救助站。

2020年1月,昆区森林公安局将此案移送昆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过认真调查、讯问,认为朱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出售野生动物“辐纹陆龟”,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从其主观目的分析,仅为个人爱好,并无伤害野生动物的动机和行为,实际也未造成不良后果。鉴于朱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社会表现一贯良好,认罪态度好,其犯罪行为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昆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经过研究讨论,创新性引入社会公益劳动机制,联系包头市野生动物救助站接收朱某某前往进行公益劳动,以实际行动弥补对公益的损害,加深对法律的认识。

4月1日至14日,朱某某按时主动到包头市野生动物救助站动物部从事义工劳动。其间,朱某某主要负责动物饵料制作、清扫笼舍、投喂动物以及饲料售卖工作。在工作中积极努力踏实肯干,表现良好,得到了工作人员的肯定。通过公益劳动和服务加强了对野生动物的认识和保护意识,达到了惩治与警示教育并重的目的。

昆区检察院将其在义工劳动中的表现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进行考量。朱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能够主动认罪认罚,公益劳动中表现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相关规定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昆区检察院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处理。(记者 李强 通讯员 李文婷 于园)

[责任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