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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发布2019年全区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王利军)今年4月26日是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1日,内蒙古高院召开发布会,发布了2019年全区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北京蓝宝公司经被独占许可使用“体能”注册商标,用于生产维生素饮料产品。该公司称使用“体能”商标的许可费自2008年100万元起,逐年递增20万元至2017年应交纳280万元。2017年7月,北京蓝宝公司从百家润连锁超市公司的各门店公证购买到河南红火公司生产的“三瑞体能”饮料,遂以河南红火公司和百家润连锁超市公司及其三个门店生产、销售案涉饮料行为侵害其“体能”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河南红火公司和百家润连锁超市公司及其三个门店停止侵权,参照商标许可费倍数赔偿损失300万元。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河南红火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6万元;百家润超市公司及其三个门店停止侵权。北京蓝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河南红火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0万元;百家润超市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万元。

案例二:侵害商标权纠纷

【基本案情】华面香粥快餐前身为肯德利快餐店。2002年~2004年原肯德利快餐店的经营者郑某某委托案外人任某某经营肯德利快餐店,任某某将肯德利快餐店的字号变更为“华面香粥快餐”。期间,任某某于2002年以自己名义申请注册“华面香粥及图”商标(“粥”放弃专用权)并初审公告。华面香粥快餐于2003年申请注册“华面香粥及拼音图”商标。2010年华面香粥快餐的经营者郑某某在餐饮类服务上注册享有第7046669号“华面香粥”文字商标,持续使用至今。2006年起至本案诉讼时,呼和浩特市地区先后成立字号含有“华香面粥”字样的个体工商户达45家。其中,在案涉“华面香粥”商标核准注册前,已成立并在字号中使用含有“华香面粥”的个体工商户有6家。华面香粥快餐认为,华香面粥快餐店使用“华香面粥”标识的行为,侵害其“华面香粥”注册商标专用权,起诉请求华香面粥快餐店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0万元。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华香面粥快餐店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6万元。华面香粥快餐和华香面粥快餐店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华香面粥快餐店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3万元。

案例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辛奇公司注册成立于2014年11月,经营范围为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等。2015年11月,辛奇公司受让取得第29类果酱商品上的第9340943号“意林EANIN”商标和第30类粽子商品上的第9346829号“意林EANIN”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后,辛奇公司于2017年7月在第30类奶片(糖果)类商品上获准注册第19098557号“意林”商标。意林公司于1995年4月成立,经营范围为食品加工与销售、快餐食品等。意林公司享有“意林”系列商标,且持续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蛋糕、面包等烘焙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已被认定为内蒙古著名商标。辛奇公司认为意林公司生产销售的果酱、粽子、牛轧糖等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侵害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意林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00万元。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驳回辛奇公司的诉讼请求。辛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四: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罕山公司于1993年成立。该公司在第29类牛肉干商品上享有“罕山”文字及图组合商标,且该商标在2009年被自治区工商局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2015年被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该公司经过25年的经营发展,成为集优质科尔沁牛、草原黑头羊繁殖,牛肉干深加工,系列肉制品深加工,蒙餐精品菜系,蒙古特色铜火锅,蒙古特色红食、白食系列,蒙古文化传播推广研发以及民族地区特色旅游开发于一体的大型民营集团企业。蒙古牛罕山牛肉干店于2014年成立,在其招牌和店面装潢上使用“罕山”字样,同时在其生产、销售的牛肉干商品外包装上使用“罕山”字样的装潢。罕山公司认为蒙古牛罕山牛肉干店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蒙古牛罕山牛肉干店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蒙古牛罕山牛肉干店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3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案例五: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刘某某创作完成《母亲》剧本,2004年由内蒙古电影制片厂对《母亲》剧本申请立项并获准拍摄。影片总导演刘某某,策划刘某某,导演郁晓鹰,因其他原因该影片未进行拍摄。2016年刘某某授权委托某文化公司就该剧本以《金花额吉》上报审批拍摄,国家广电总局回复称,《金花额吉》与已有的影片《诺日吉玛》非常近似,对于简单重复的项目不予备案。刘某某认为《诺日吉玛》剧本的编剧巴某某此前接触了《母亲》剧本,且《诺日吉玛》剧本及影片与其《母亲》构成实质性相似,巴某某和阿儿含只公司共同拍摄完成《诺日吉玛》影片,侵害其著作权,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0万元及承担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2万元。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巴某某和阿儿含只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0万元并承担合理开支2万元。

案例六:侵害署名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6年2月阿儿含只公司与安达公司签订《蒙古族寓言故事10册漫画绘本外包协议》,由阿儿含只公司负责策划和绘制《世界上的三个富人》等《蒙古族寓言故事》10册绘本的400张漫画。协议约定案涉作品由委托方安达公司享有著作权,但阿儿含只公司及其绘制人员阿某某、钢某某享有署名权。2017年3月安达公司与内蒙古人民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由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出版了《蒙古族民间儿童故事大全》系列图书,共计40册。编著单位为安达公司。其中,《红牛的恩德》《世界上的三个富人》等故事同阿儿含只公司与安达公司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书名类似。阿某某提交了上述绘本的底稿并确认,其绘制的图书为《蝙蝠的故事》《世界上的三个富人》等作品。阿儿含只公司和阿某某以安达公司、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蒙古族民间儿童故事大全》(共18册)侵害其署名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安达公司和内蒙古人民出版社收回侵权图书、赔礼道歉、赔偿损失810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承担合理开支1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安达公司侵害阿儿含只公司和阿某某署名权,判决:安达公司赔礼道歉、承担合理开支1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案例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2006年2月全景视觉公司受让取得摄影作品《中国图片库1L》在中国地区的著作权。2018年4月13日,全景视觉公司通过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易保全电子数据取证保全平台对被控侵权图片进行取证保全,获取《电子数据取证证书》。全景视觉公司根据其《电子数据取证证书》认为,包商银行在其新浪微博“包商银行信用卡”中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编号为1L-15195的作品作为文章用图,侵害其案涉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判令包商银行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损失1万元。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包商银行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0元。包商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八: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陈某享有专利号为ZL200920309784.0、名称为“气吸式精量穴播装置的输种盒”的实用新型专利权。陈某认为大博金田公司出售的一台农机2BQP-2型气吸精量铺膜点播机上输种盒装置实施了其享有专利的技术方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大博金田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万元及合理支出。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大博金田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

案例九: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杨某从徐某某处购进由其灌装的假冒“中国农资”商标的复合微生物菌剂肥料141.04吨,销售金额为59236.80元,后将该肥料销售给孙某某,销售金额为84624元。通辽市宏升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刘某某未核实清楚孙某某所售肥料来源是否合法,即允许孙某某等人以其公司名义销售侵权肥料,为孙某某提供了销售场所及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章等便利条件并收取场地费。后孙某某组织唐某某等人在通辽市销售上述侵权肥料。刘某某及唐某某等人明知孙某某在销售侵权产品,仍与孙某某共同向农民销售侵权肥料共计54.36吨,金额为156800元,另有18吨案涉肥料在售前被扣押,货值金额为51921元。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孙某某等九名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相应罚金,并对符合缓刑条件的宣告缓刑。被告人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2016年2月份,张某某通过QQ、微信等网络平台与房某某(已判刑)相识,从房某某处低价购入假冒中华、玉溪、芙蓉王等品牌的伪劣卷烟,然后通过微信加价销售给他人,从中牟利。截至案发,被告人张某某累计给房某某微信转账77290.90元,通过微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累计94374.48元,张某某从中获利17083.58元。2019年7月16日,张某某的亲属代为交出违法所得17083.58元,代为缴纳罚金2万元。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17083.58元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