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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镇、蛮汉镇3名村民因野外用火被行政处罚,相关人员被问责

日前,县防火督导第四工作组会同永兴镇、蛮汉镇部分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干部,分别在两镇辖区内开展全覆盖、无死角的野外违法违规用火整治行动。

3月30日晚21时许,工作组在永兴镇巡查时发现,兰麻夭行政村村民闫某在自家农田内焚烧秸秆,工作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扑灭火点,防止继续产生烟尘污染。

闫某在农田里露天焚烧秸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向闫某某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对其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3月31日上午10时许,蛮汉镇盂县夭行政村村民白某在自家农田露天焚烧秸秆、张某在河道内焚烧荒草垃圾,产生大量烟尘,工作组立即赶往现场予以制止。

白某、张某防火戒严期,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烧灰积肥、焚烧垃圾、焚烧秸秆、烧荒,造成森林草原火灾隐患,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县森林公安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白某、张某下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0元罚款。

县纪检委分别对永兴镇兰麻夭行政村、蛮汉镇盂县夭行政村相关两委成员、村长及片区护林员进行了提醒谈话。

县林业和草原局按照《凉城县护林员考核管理办法》,对永兴镇兰麻夭行政村片区护林员扣除1000元工资,对蛮汉镇盂县夭行政村片区护林员扣除500元工资。  

当前,全县已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广大群众一定要充分认清森林草原火灾给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的严重危害,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和条例,自觉摒弃上坟烧纸、烧香等陋习,不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不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焚烧垃圾,点烧田(埂)、牧草、秸秆,吸烟、烧纸、烧香、烤火、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草原火灾隐患。

对于在防火戒严期内在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者,将一律依法依规严厉查办。 

(永兴镇、蛮汉镇供稿)

[责任编辑:王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