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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城县疫情防控期间餐饮服务业 复工复产指导意见

凉城县疫情防控期间餐饮服务业复工复产指导意见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乌兰察布市委、政府和凉城县委、政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推动全县餐饮服务单位安全有序复工复产,经县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同意,现发布餐饮服务单位复工复产指导意见,本意见适用于提供堂食服务的餐饮服务单位。

一、餐饮服务单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符合疫情防控基本要求的可以恢复营业。

二、餐饮服务单位要认真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人员管理、消杀通风、防控物资储备等措施。不得提供婚宴、喜宴等群体性宴席服务。原则上不启用包间,无通户外门窗的包间不得使用,确有需求的要在符合通风消毒等防疫条件下,安排单桌隔位就餐。

三、餐饮服务单位要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准确掌握员工出行动态和健康状况,建立信息档案。落实晨午检制度,员工上岗前要接受体温监测,每日不得少于2次体温测量,并做好记录。发现员工有发热、感冒、咳嗽、呼吸道感染等疑似症状,应立即停止工作,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并向卫健部门报告。

四、餐饮服务单位要做好入店消费者的管控。餐饮服务单位要在营业场所入口处醒目位置张贴标志和“乌丽吉”公众号“城市人人管”二维码,进入就餐场所的消费者必须佩戴口罩、扫描二维码并测量体温,否则不得入内。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要在入口处设立临时隔离区,一旦有发热、咳嗽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的人员,就地隔离并立即拨打120。

五、餐饮服务单位在恢复营业前要对营业场所、设备设施、餐用具等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清理停业前采购的食材,处理过期、变质食品原料,并做好销毁记录。杜绝采购、饲养和现场宰杀活禽活畜,禁止采购不明来源的食材,严禁经营、储存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制品。营业期间,对就餐场所、保洁设施、人员通道、电梯间、卫生间等场所设施定期进行消杀通风。就餐场所要做到一餐一消毒,未使用的包间要每天一次消毒。餐饮具消毒后应存放在密闭保洁柜内,供餐时即时提供,不预先将餐饮具摆放在餐桌。要向消费者提供手消液、一次性消毒毛巾等防疫物资。员工工作全程佩戴口罩。废弃口罩放入专用垃圾桶内,每天对垃圾桶进行消毒处理,使用带盖垃圾桶。

六、餐饮服务单位要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严格控制人员流量。提供堂食服务的餐饮单位,接待量不高于原有餐位数的50%。餐桌间距保持在1.5米以上,顾客间隔应保持在1米以上。实行“分餐制”,提供“公筷公勺”。鼓励预约订餐,如需候餐,等位区人均间隔1-1.5米,避免人员聚集。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及时进行调整或废止。

凉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3日

[责任编辑:张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