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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对疫情防控期间餐饮企业经营进行指导

 为全面落实中央、内蒙古自治区和赤峰市委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3月10日,赤峰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就疫情防控期间我市餐饮企业经营提出指导意见,对疫情防控期间餐饮企业经营进行指导。

相关内容如下:

一、餐饮企业要全面履行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加强对员工防疫知识培训,掌握员工健康状况,做好餐饮场所清洁、消毒、通风、垃圾处理等工作。

二、餐饮企业从业人员每天要接受体温监测,佩戴口罩上岗,发现发热、咳嗽、呼吸道感染等疑似症状,应立即停止工作,及时到指定发热医疗机构就诊。

三、具有发热、咳嗽、呼吸道感染等症状的人员,一律不允许进入餐饮场所。用餐人员除就餐时间外应全程佩戴口罩。

四、餐饮企业要规范用餐安排, 就餐人数不高于原有餐位数的50%,就餐人员之间要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同一餐室(厅)不得安排两桌(含两桌)以上同时就餐。大堂餐桌之间距离保持在1.5米以上。

五、建立用餐人员可溯源制度,结账时优先使用手机扫码支付,现金支付需进行实名登记。

六、倡导文明用餐,餐饮企业须提供“公筷公勺”,实行“分餐分食”服务,避免交叉感染。

七、餐饮企业应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八、餐饮企业严禁采购不明来源食材,不得采购、饲养和现场宰杀活禽活畜。

九、各餐饮企业要在醒目位置张贴标识,提醒进店就餐人员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

十、各地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确定餐饮企业疫情防控巡查指导员,建立巡查指导责任到人、工作全覆盖、日报告等工作机制。对违法违规经营拒不整改的餐饮单位坚决予以关停。

十一、市商务、市场监管、卫健部门要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督导和服务指导。

十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及时进行调整或废止。

[责任编辑:赛音毕力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