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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7起涉疫情案件开庭审理

3月5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截至日前,由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7起涉疫情犯罪案件,经法院开庭审理,均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等7人因分别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妨害公务罪、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拘役3个月至有期徒刑8个月不等刑罚。

案例一:杨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被告人杨某某与妻子吕某某争吵后,吕某某离家出走,后杨某某冒充和林县疾病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向新城区保合少镇负责疫情工作的副镇长张某某打电话,编造吕某某系从武汉归来且有发热情况,可能到保合少镇躲避监控,要求协查。张某某于2020年2月1日16时40分左右,根据被告人陈述的内容,编辑“紧急通知”,发至保合少镇党委疫情防控工作群内。该条信息发布后,引起社会恐慌,保合少镇各行政村迅速组织大量工作人员逐户排查核实,严重影响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秩序。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杨某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拘役3个月。

案例二:吕某某诈骗案

2020年1月26日至2月7日,被告人吕某某在回民区海亮广场C座某公寓内,利用口罩等防疫物品紧缺之机,谎称有N95口罩等防疫物品出售,利用信息网络4次群发虚假消息,骗取被害人苏某某等16人人民币3160元。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三:潘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0年2月1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酒后欲回其位于赛罕区某小区的家中,在该小区南门防疫站点,防疫人员对其进行检查、告知时,被告人潘某某辱骂防疫人员并强行闯卡,随即该站点防疫人员向110报警。在民警依法传唤被告人潘某某到派出所说明情况时,被告人潘某某殴打了辅警李某某。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潘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6个月。

案例四:刘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0年2月13日10时许,在回民区某小区大门防疫登记点,被告人刘某某因拒绝出示防疫期间小区出入证与防疫工作人员发生冲突,辱骂殴打了防疫工作人员,两位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制止冲突将被告人刘某某带离现场时,被告人刘某某殴打了民警,并在带离过程中多次辱骂民警,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案例五:于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0年2月12日15时许,在新城区某村口疫情防控检查点,被告人于某某不戴口罩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检测体温,并且辱骂殴打防疫执勤民警,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案例六:张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0年2月5日15时许,在新城区某村口防控疫情执勤卡点,被告人张某某及其男友驾车欲进入该村,与在卡点执行防控任务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及肢体冲突。随后,接到防控人员电话的片区民警张某某赶到现场,并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情况进行摄录时,被告人张某某使用言语威胁、辱骂民警及卡点防控人员,并用手将民警手中的执法记录仪外壳打落在地,之后又两次用脚踢到民警张某某腿部,后被其男友制止。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案例七:梁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0年2月7日15时许,在新城区某小区门口,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陆某某阻止被告人梁某某驾驶的外来车辆进入小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开车碰撞陆某某,后在陆某某准备报警时,被告人梁某某将陆某某踹倒在地。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梁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据介绍,市检察机关将坚决把疫情防控作为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快捕快诉,以更加高效的举措和更加主动的作为,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有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记者 刘军)

[责任编辑: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