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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指导意见(试行)》

近日,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简称意见),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范围和基本要求,意见于3月1日起施行。

意见指出,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在一审中未出庭应诉,但认为二审有必要出庭应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行政赔偿数额较大的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或者对本行政机关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更有利于化解争议的案件。

意见强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应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目标考核体系,对应当出庭和法院建议出庭仍不出庭的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由负责考核该行政机关的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提请有权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帅政)

[责任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