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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召开新闻发布会

2月7日,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副主任伏瑞峰,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尤俊成分别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进行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伏瑞峰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这一法一条例是当前疫情防控的重要法律。其中规定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当前,无论是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各有关部门,还是所有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权利、责任义务来进行预防处置,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战役。条例的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感染性流行情况,国家卫健委经报国务院批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了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自治区人民政府1月25日依法决定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尤俊成说,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要求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理措施。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原则和各项措施,明确了公民、社会有关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责任,2013年再次修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自治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一法一条例的规定落实责任,依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坚决防止疫情在我区扩散蔓延。

一是按照一法一条例,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尽职履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控疫情。一法一条例都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组织疫情防控工作的职责,建立疫情报告、通报、启动应急预案、发布信息等制度,赋予了政府可以采取的隔离治疗、限制人群聚集、停工停业停课、封锁疫区、紧急调用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等防控措施。疫情发生以来,自治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采取了一系列阻止疫情发展蔓延的有效措施,比如,及时主动准确报告和发布疫情信息,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检查来往车辆人员,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要求学校、企业等单位延迟开学、延迟复工,对从疫区流入人口,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落实隔离和控制措施,遏制和打击哄抬物价、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等。同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和村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贴近社区、贴近群众的优势,组织力量深入农牧区和社区,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做好疫情信息收集和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落实等工作,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这些措施都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也是打好疫情阻击战所必须的。但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个别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仍然存在对疫情防控严峻性认识不足、安排部署不够充分周密、防控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二是按照一法一条例,广大群众、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要承担疫情防控义务。根据一法一条例,广大群众、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要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自身防护,并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防控工作中依法采取的措施予以理解、配合和协助。在这方面,第一,疫病患者要主动配合隔离治疗,其他有关人员要如实报告旅居轨迹、接触情况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民不服从不配合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主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企业要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与国家和社会迎击挑战、共渡难关。疫情发生后,众多企业响应政府号召坚持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权益,履行社会责任。但也有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借机哄抬物价,有的生产销售伪劣防护产品,有的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这些企业和经营者将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公民在疫情流行期间履行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相应权利,主要包括获得疫情信息的权利、获得救治的权利、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利、不受歧视的权利,以及被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为其提供生活保障,被实施隔离措施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其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的权利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在防控工作中,我们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要求,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坚持严格执法,发挥政府和群众两方面的力量,群策群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记者:一级响应依据是什么?启动一级响应以后,自治区采取了哪些措施?

伏瑞峰:依据就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这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新发传染病,我们采取的是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第一要全力救治患者。第二加强医院内感染防控。第三迅速开展流调。第四进行管控、消毒工作。进行三项报告制度,督促各地将这些措施落实到位。全面管控野生动物。全面排查,发现新问题,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做好社区管理、强化医院的预警分诊、发热患者的排查。强化宣传教育和风险沟通,引导群众戴口罩通风开窗,规避可能被传染的风险。增强全民的防范意识,进行健康教育,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

记者:在疫情防控中,针对群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不太了解的现状,如何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更好地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开展涉及疫情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尤俊成:疫情发生后,我们从网上和新闻媒体报道上,看到社会上出现了有些患者不配合隔离治疗,甚至恶意伤医;有些人员进出小区不配合登记,不服从指挥,强行闯入小区;有的单位和个人对疫情隐瞒、缓报、谎报;有些人员对嘎查村、社区封闭受限,快递物流不畅不满,还有个别人员对采取隔离措施抵触等;这些问题给疫情整体防控工作增添了难度。

为了让群众了解法律、遵守法律,我们从3个方面加强宣传引导。一是强化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充分发挥电视媒体、网络媒体、平面媒体的宣传作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增强舆论引导及时性、针对性和专业性,使每个公民明确在防控疫情中的权利和义务,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及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做好预防、控制工作。强化舆论导向,引导广大群众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依法做好疫情报告和发布工作,按照法定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及时准确报告疫情信息。加大以案释法力度,自治区司法厅正在组织专门力量编发法律法规汇编、典型案例汇编,传播抗击疫情正能量,引导全社会依法防控,配合防控。明确公民、社会组织、企业等在防控疫情中的义务及法律责任,全面提高依法治理能力。二是强化疫情防控法律服务。针对疫情期间涉及的企业、公民因合同履行、劳务纠纷、工资报酬等法律服务需求增多的实际,发挥职能优势,制定出台法律服务和法律宣传便民惠民措施。自治区司法厅通过12348热线电话、法律援助机构咨询电话、公证机构咨询电话、内蒙古法网、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为群众提供线上咨询。对需要法律援助的群众,简化申请和审批程序,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优先办理服务。利用信息化手段,为老百姓服务,减少人员接触和聚集。对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行政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三是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对疫情期间引发的矛盾纠纷,妥善处理解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广泛动员人民调解员、专职巡防力量、平安志愿者参与群防群治,对医疗机构、隔离场所、城乡结合部、群租房、小餐馆、小旅店以及快递外卖等地方,及时排查、监测和上报疫情苗头隐患,努力把各类不稳定因素发现在萌芽,化解在基层,保持社会稳定。

记者:在这次疫情防控中,社会舆情和督查中发现存在个别人员隐瞒发病情况或者疫区经历、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规定的情况,甚至社会上还出现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哄抬物价等行为,请问如何应用法治方式、法律手段尽快地解决这些问题?

尤俊成:这些情况在我区确实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既反映出一些人员对一法一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为的法律后果缺乏了解,更反映出这些人员的守法意识、规则意识淡薄。防治疫情是全社会的责任,既要靠医务人员、政府工作人员的努力,也有赖于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二者缺一不可。一是加大相关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疫情发生以来,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交通等执法部门根据一法一条例及其他法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大医疗卫生、市场经营、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领域行政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严肃查处和打击违法行为,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下一步,自治区有关部门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特别是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对拒绝隔离治疗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要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对故意隐瞒发病症状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二是严格依法审慎决策。既要确保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出的决定有利于疫情防控,又要依法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三是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自治区司法厅日前印发《关于发挥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疫情防控中群众反映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存在的执法不严格、不规范和违法执法等问题,依法处理和纠正,确保疫情防控工作依法开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也欢迎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行政执法工作,通过公布的举报电话对发现的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投诉举报。

记者:新冠肺炎被国家列为乙类传染病,按甲类管理。请问甲类传染和乙类传染病主要有哪些?新冠肺炎按甲类管理后,在阻击新冠肺炎中,有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我们大家该怎么做才能更好的依法防止疫情传播蔓延?

伏瑞峰:传染病分甲乙丙三类管理。目前。甲类传染病只有两种,就是鼠疫、霍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按甲类管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患者要接受调查,接受流调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履行就是不作为。还有一些乱作为比如说哄抬物价的,瞒报、谎报的。还有慢作为,这些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处罚。依法防止疫情传播蔓延,一定要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防控;要识大体顾大局,一切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依法依规、依科学防控;要分级负责,反应及时,处置果断;要联防联控、群防群控,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一定能够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记者  苏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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