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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隔离人员工作单位在隔离期间不得停发工资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王树天)2月7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尤俊成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直接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进行解读。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公民在疫情流行期间履行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相应权利,被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为其提供生活保障,被实施隔离措施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其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按照“一法一条例”,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尽职履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控疫情。“一法一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组织在疫情防控工作的职责。根据“一法一条例”的规定,结合本次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疫情发生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采取了一系列阻止疫情发展蔓延的有效措施。比如,及时主动准确报告和发布疫情信息,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检查来往车辆人员,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要求学校、企业等单位延迟开学、延迟复工,对从疫区流入人口,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落实隔离和控制措施,遏制和打击哄抬物价、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等。同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和村居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贴近社区、贴近群众的优势,组织力量深入农牧区和社区,协助做好疫情信息收集和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落实等工作,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这些措施都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也是打好疫情阻击战所必须的。

按照“一法一条例”,广大群众、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要承担疫情防控义务。 一是疫病患者要主动配合隔离治疗,其他有关人员要如实报告旅居轨迹、接触情况信息。二是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三是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主动维护社会稳定。四是企业要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与国家和社会迎击挑战、共度难关。

[责任编辑:邢俊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