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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对医生吐口水等 “暴力伤医”行为要受到严惩

疫情来袭,广大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者无私奉献、日夜坚守,持续奋战在防治工作最前线。他们不是金刚之躯,感染病毒的几率远远高于普通人。

然而近日媒体报道的几则新闻,让人看了着实痛心,令医护人员寒心:

武汉某医院,一患者向护士索要口罩、温度计想带回家,被拒绝后追打护士。

某发热门诊,一病人得知CT结果显示是“病毒性肺炎”,便脱下口罩向医生猛咳。

某医院门诊,一患者排队等得不耐烦,冲上前,摘下医生的口罩,朝医生脸上吐口水,叫嚷“你不让我活,那就让我们一起死”。

某医院,有一患者被确诊病毒性肺炎,他撕扯医生的防护服,大叫“凭什么你可以穿着防护服?要死一起死”。

疫情肆虐,患者与医生本应该同仇敌忾,矛头一致对准病毒,可总有少数患者却将矛头转向了保护自己的医护人员。那么这些“暴力伤医”行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从行为看,行为人有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如果造成医护人员身体健康受损的严重后果,也有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

1、寻衅滋事罪

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是个常发、多发罪名,人们对其并不陌生。刑法第293条第(四)项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起哄闹事”,一般是指用语言、举动等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使公共场所的活动不能顺利进行,妨碍不特定或多数人在公共场所的有序活动。

医院属于公共场所,秩序是保障医疗服务顺利进行的前提。行为人在接受医护人员诊治、服务中,对医护人员实行或“追打”或“猛咳”或“吐口水”或“撕扯防护服”,属于“起哄闹事”,其行为造成医护人员不能工作,还影响其他就医者接受诊治,破坏了医院正常的诊疗秩序,其行为有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而且这些行为发生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如果造成医院秩序严重混乱,则从重处罚。对此,两高2003年5月13日《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确的规定。

2、故意伤害罪

上述行为人在接受医护人员诊治、服务中,对医护人员实行或“追打”或“猛咳”或“吐口水”或“撕扯防护服”的行为,如果造成了医生感染患病、身体健康严重受损甚至死亡的后果,那么行为人还有可能涉嫌刑法故意伤害罪。

通常,人们认为伤害只包括物理性致伤或化学性致伤,比如刀砍棒打,饭菜下毒等。除此之外,还有生物性致伤,即通过生物性致伤导致人体健康受损。上述“吐口水”“猛咳”“撕扯防护服”等行就属生物性致伤。对于损害后果,可根据刑法第95条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伤情鉴定,以“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或“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为标准,鉴定被害人是否构成重伤或轻伤。如果鉴定为轻伤以上后果,可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灾害面前,我们看到了足够多的人性的善和美,但同样也看到了不少人性的恶。为战胜病毒,许许多多的医务工作者奔走在一线。为了拯救别人的生命,他们顾不得回家,顾不得照顾年迈的父母和可爱的孩子,在春节期间依然坚守岗位,对抗肺炎,甚至幸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但即使这样,某些病人也不能够理解,甚至用最极端的方式来报复。

疫情肆虐,伤医就是害自己。在接受医护人员诊治、服务中,对医护人员实行或“追打”或“猛咳”或“吐口水”或“撕扯防护服”的行为,不仅是对他人自尊的践踏,更是对他人生命不负责的表现。加大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确保奋战在一线的医护人员安心放心工作,确保疫情防控平稳有序推进具有重要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 【重伤】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自治区司法厅普法与依法治理处供稿)

[责任编辑:姚亚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