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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销售假药被禁业十年 乌海市作出自治区首例处罚到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近日,记者从乌海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对犯有销售假药罪的李某桃送达《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李某桃作出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这是自治区首例对当事人进行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行政处罚。

2018年7月7日,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市公安局预防打击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支队执法人员在我市某医院检查时,发现该院中药房的药柜内分别标有治疗不同疾病的中药水丸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经查,这批中药水丸是由该院坐诊人员李某桃自己提供药方、委托外地加工企业进行生产加工并以中药饮片的名义购进的。同时,李某桃还涉嫌冒充军人招摇诈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即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市公安局。8月14日,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决定将李某桃以涉嫌销售假药立案侦查。

今年7月,案件移送到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8月5日,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李某桃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10月29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按照原国家食药总局以及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的通知》要求,对李某桃依法实施“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市市场监管局加大食品药品领域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强化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权威,全面提升全区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

[责任编辑:邢俊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