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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负起新时代地方立法的职责使命——地方立法机关有关负责人畅谈加强改进地方立法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新华社昆明11月23日电 题:担负起新时代地方立法的职责使命——地方立法机关有关负责人畅谈加强改进地方立法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新华社记者  杨维汉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新时代立法工作提出了要求,如何在新时代履行好地方立法机关的职责使命?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权威……第二十五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日前在昆明召开,来自地方立法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对地方立法的积极探索和努力方向畅所欲言。

“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到地方立法全过程各方面

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就要把“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到立法全过程、各方面。

“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用立法助推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培说。

立法工作坚持党的领导,靠的是确立起一项项扎实的制度。李培说,我们建立健全立法工作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出台了向省委请示报告立法工作办法,立法规划计划、重要法规草案、法规审议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请示。

“同时,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李培介绍,立法工作指导思想、立法规划计划编制、重大立法项目推进情况、法规审议中的重大问题等,均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把关,需要报省委的,由常委会党组向省委请示报告。

人大立法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为首都发展提供及时、有力、到位的法治保障。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清详解了“及时、有力、到位”的内涵:

“及时”就是要跟得上“趟”,中心和大局需要将哪些方针政策和改革举措上升为法规,立法工作就要及时跟进,不能滞后甚至脱节;

“有力”就是要扛得起“事”,立法工作要主动担当,扛得起市委交付的任务,对得起市民群众的期盼;

“到位”就是要拿得准“度”,坚持国家法制统一,不仅能解决实际问题、实现管用有效,而且要遵循立法规律、遵守法定程序,做到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

“例如,修订《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将优化营商环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纳入法规内容,通过地方立法为中国在世行营商环境排名的提升作出了贡献。”张清说。

坚持人大主导 提高地方立法精细化水平

按照“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要求,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明波用6个“员”,阐释人大主导立法如何全程“领跑”。

强化立项主导,当好“引导员”。按照改革发展急需的优先、法律明确要求制定实施办法的优先、法规需要修改的优先、条件成熟的优先原则,重点突出经济立法、惠民立法、环保立法、弘德立法、协同立法,合理安排立法项目。

强化起草主导,当好“调度员”。对政府部门和其他方面组织起草的法规案,省人大常委会提前介入,研究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对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规案,由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直接组织起草。

强化审议主导,当好“决策员”;强化合法性审查主导,当好“守门员”;强化沟通主导,当好“协调员”;强化立法后评估主导,当好“检疫员”……坚持人大主导立法,着力把握立法主动权。

照抄照搬上位法,“小法”重复“大法”,是地方立法多年来难以根治的问题。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荣禧以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为例,说明地方正在努力改进立法技术,提高立法精细化水平。

李荣禧介绍,条例中有关适用范围的第二条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表述在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立法中尚属首次。

“造成地方立法大量重复上位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地方担心‘立法放水’或者出现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形。”李荣禧说,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不仅表明了不照搬照抄的态度,而且更能在上位法精神指引下,保证立法聚焦解决当地的实际问题。

聚焦重点领域 突出弘德立法环保立法

以法治的力量保护红色文化遗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立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今年9月,《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出台,为依法保护红色文化遗址,加强弘德立法,树立了鲜明的价值导向。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郭迎光说:“回顾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立法,加深了我们对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认识。一方面是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每件法规;另一方面抓住意识形态和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专门立法。”

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抓好弘德立法,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越说:“我们注重对社会文明程度、道德水平的客观研判,力求立法与当下的社会文明程度相匹配、相适应。”

“在修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时,将文明、安全、健康、环保等要求有机融入条文,确保法规既有鲜明的价值导向,又有较强的执行性。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条例,立足强化人们节约能源、共筑美好家园的公心美德。”王越说。

保护生态环境、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都是地方立法的重点。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梁宏贤介绍了地方立法保障秦岭的美丽和谐。“今年9月,《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一方面,我们广泛征求各方面修改意见,特别是听取秦岭范围内各市县和群众的意见,对征集的1000多条意见进行研究吸纳;另一方面,统筹考虑秦岭范围居民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行分类处置,不搞‘一刀切’。”

“两年来,我们坚持底线思维,制定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条例,强化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平衡防范风险与促进发展之间的关系,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制定防范惩治网络虚假有害信息规定,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秩序。”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孙国相说。

立法之门要“打得开” 备案审查要“守得住”

坚持开门立法,推进立法民主,是立法的题中应有之义。

“我们更加注重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让代表成为立法程序的启动者、立法质量的把关者、立法实施的监督者。”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良说,同时更加注重回应相对人的利益关切。

“立法调研中,我们尽可能把座谈会、听证会或论证会开到基层一线。”王良举例说,比如制定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时,我们将立法听证会开到渔民家门口,在长岛当面听取当地渔民、养殖户、导游、渔家乐从业者和有关管理部门代表、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并据此对条例作了大幅度修改。实现了“让立法机关多跑路、人民群众少跑腿”,增强了立法的民主性和开放性。

立法主体和数量增多,备案审查“把关”不能含糊。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农对此深有体会。“我们重点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工作机制创新:建立协商推进报备工作机制、完善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完善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审查咨询和第三方审查制度。”周农说,湖南备案审查工作总体部署、共同推进的局面已逐步形成,要做“实”做“亮”备案审查,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权威。

[责任编辑:孙丽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