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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与45个国家实现了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

截至2019年7月末,内蒙古自治区个人跨境人民币累计结算298.16亿元,占全区跨境人民币业务总额的11%,境外结算国家达45个。

据了解,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允许银行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为个人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将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范围由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扩展至所有经常项目。

目前,内蒙古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特点显著:

一是交易对手国主要是蒙古国。内蒙古与蒙古国个人经贸往来历史悠久且频繁,对蒙口岸年均进出境300多万人次,且受蒙古国货币币值不稳定等因素影响,个人以人民币作为跨境支付手段的意愿较强。截至2019年7月末,与蒙古国的个人跨境人民币收付占全区个人跨境人民币收付总额的99.4%。

二是境内结算地区主要集中于二连浩特口岸。二连浩特口岸是对蒙古国开放的最大陆路口岸,也是对蒙客商交易最为集中的地区。截至2019年7月末,二连浩特市个人跨境人民币收支274.51亿元,占全区个人业务总量的92.1%,其中货物贸易收支达272.92亿元,主要交易为出口蒙古国日用品、果蔬、家具等的收入和进口皮毛、铁矿石、煤炭等的支出。

个体商户在对外交往中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既能节约汇兑成本,规避汇率风险,也能逐步提升议价能力,提高经济交往的主动性。口岸地区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拓展,对口岸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具有促进作用,进一步激发了口岸地区的经济活力。目前,个人跨境人民币政策框架日趋完善,境外务工的中方企业员工以及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员工的职工报酬、赡家款等均可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责任编辑:郭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