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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必要性

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对新时代内蒙古发展的期望和要求,探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持攻坚力度和势头,坚决治理“散乱污”企业,继续推进重点区域大气环境综合整治。从全区看,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治理的任务最为艰巨,污染类型最为复杂,综合整治难度最大。将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推进重点区域大气环境综合整治的举措上升为法律制度,用最严格的法律制度解决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尤显迫切。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条例(草案)》立足地方性法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的功能定位,对上位法作出细化和补充。《条例(草案)》结合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实践,吸收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内蒙古自治区蓝天保卫战三年攻坚计划实施方案》相关内容,借鉴了外省市的立法经验,明确责任义务、完善防治措施、强化责任追究,立管用的能解决问题的法。

(二)《条例(草案)》坚持以问题引导立法、立法解决问题,聚焦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矿区和工业两大突出污染问题,分两章就治理煤矸石、煤田自燃、矿区渣土扬尘等矿区污染和控制有色金属冶炼(不含氧化铝)、钢铁、水泥、燃煤发电、平板玻璃、焦化、石化、化工等工业污染作出更细更实更严的规定。

(三)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涉及三个盟市,建立联防联控联治的领导协作机制是条例重点解决的关键问题。《条例(草案)》第四条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考核的原则,建立本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协作机制。同时《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实行政府主导、区域联动、单位施治、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此外,《条例(草案)》还就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协作机制作出规定。

(四)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5〕136号),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包括乌海市、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工业园区和蒙西高新技术开发区、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以及宁夏石嘴山惠民工业园区。鉴于我区的地方性法规无权规范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的相关事项,并考虑到将来形势的变化,《条例(草案)》第三条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确定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范围。

[责任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