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正文

王源名誉维权案胜诉 被告就不当言论发文致歉

 

搜狗截图19年04月24日1701_1

4月3日,根据海淀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王源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胜诉,判决两名被告需连续30日在其首页向王源致歉,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源支付精神损失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4月23日,王源名誉维权案被告在微博发文,向王源致歉,表示:“本人现按照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3108号判决书之判决结果,就本人在自己微博中发布的关于王源先生的不当言论,向王源先生致歉。 ”

 

2019%2F04%2F24%2F3953063f73a44bfdb98dfb4a23f62ce9

 

搜狗截图19年04月24日1702_2

[责任编辑: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