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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宿醉死亡 亲人状告酒友

朋友聚餐一起喝酒,一名女子酒后因呕吐物反流致窒息死亡。事发后,女子的五位亲人将与其聚会的朋友告上法庭。近日,固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朋友邀约

丈夫未到妻子赴宴

7月11日20时左右,姚某某约吴某某、李某某及刘某某一起到固阳县某饭店吃饭,刘某某因故未参加。姚某某、吴某某与李某某吃饭期间,刘某某的妻子邱某某来到饭店与三人坐在一桌共同吃饭、饮酒。

20时40分左右,邱某某酒后将桌子上的餐具及酒瓶全部推到地上,姚某某见状结账离开,李某某随即离开,吴某某让饭店老板毛某通知刘某某,称邱某某喝醉了,让其来饭店将妻子接回。21时左右,刘某某来到饭店将妻子接回家,邱某某被接走后,吴某某离开饭店。

7月12日凌晨2时许,刘某某发现邱某某嘴唇发紫,将其送往固阳县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刘某某及二人的儿子、女儿、邱某某的父母亲五人将姚某某、吴某某和李某某起诉至固阳县人民法院。他们认为,共同饮酒人之间应当相互关照、相互保护,并确保人身安全。而姚某某三人让邱某某喝了大量白酒,在其神志不清后,既没有及时采取抢救措施,也没有及时通知家属,耽误了抢救时间,导致邱某某因酒精中毒死亡。因此,姚某某三人行为具有重大过错,对邱某某的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维护死者及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赔偿1467355.15元。

姚某某三人辩称,他们没有邀请邱某某一起吃饭,邱某某是自己过去的,且一直自斟自饮。酒席间,邱某某也没有呕吐现象,神志清楚,虽有微醉,但并未呕吐窒息。当晚21时以后,邱某某回至家中,刘某某作为其丈夫,应尽照顾义务。7月12日凌晨2点多,邱某某因呕吐物阻塞呼吸道窒息死亡,而并非因酒精中毒致死。三人没有实施致邱某某处于危险状态的行为,也无法预见邱某某回家后会发生呕吐,故邱某某的死亡系因原告刘某某未尽到照顾义务所致,三人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加劝阻

一同聚会者难逃其责

尸检报告显示,邱某某系重度醉酒状态下,呕吐物反流致气管及支气管完全阻塞机械性窒息死亡。

固阳法院审理认为,邱某某作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自己的酒量及身体状况应当十分了解,对于大量饮酒所带来的潜在风险也应当清楚,但邱某某未对自己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约束,导致死亡的后果,邱某某本人应承担责任。刘某某作为邱某某的丈夫,对邱某某应当尽到照顾义务,但其怠于履行义务,在邱某某醉酒后,未及时发现邱某某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将其送往医院,致邱某某因呕吐物反流致气管及支气管完全阻塞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后果,刘某某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关于邱某某五位亲人主张邱某某的死亡系因与李某某、吴某某、姚某某三人吃饭过程中,在三人劝说下大量饮酒所致,法院认为,庭审中原告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姚某某三人与邱某某吃饭过程中,对其有劝酒行为,且在邱某某出现醉酒行为时,吴某某通过饭店老板及时通知刘某某将其接回照顾,故姚某某三人不应承担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损失。但在餐饮过程中,共同饮酒人之间有相互关照、相互保护的安全注意义务。邱某某主动与姚某某三人同桌吃饭、饮酒,姚某某三人并未拒绝,且在明知邱某某有可能喝怄气酒的情况下,姚某某三人也未及时对其进行劝阻,怠于履行此种安全注意义务,故姚某某三人应对邱某某五位亲人的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法院最终判决,姚某某三人分别补偿原告各项损失20000元。

[责任编辑:贾桂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