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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私自订购电器 假冒正品牟利获刑

身为某品牌电器的经销商,一男子拿自己的职务当招牌,以小工厂生产的假冒电器鱼目混珠来牟利,结果难逃法网。

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某品牌电器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在内蒙古的经销商,负责销售B公司生产的电器设备。2007年,时任A公司销售经理的郑某某以A公司的名义与一家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签订了高端电柜的订购合同,约定向其销售B公司生产的设备共10台(套),合同总价为人民币32万余元。随后,郑某某私自从外省一家小工厂订购了8台贴有B公司商标的设备并交付给C公司,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8万余元。经鉴定,上述8台设备均为假冒B公司商标的商品。

法院认为,郑某某在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从他处购进相关设备后对外假冒B公司品牌的商品进行销售,其设备外包装上使用了与B公司相同的文字及图形商标,足以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而B公司所享有的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在国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郑某某作为A公司的销售经理,常年从事B公司品牌设备的销售工作,理应具备对相关商品进货来源的认知及识别能力,但其从他处购进假冒商品以替代合同约定的正规商品,具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主观明知故意。且其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同时,法院判令扣押在案但未随案移送的物品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责任编辑:杨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