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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钱” 周某获刑5个月

女子周某偷偷用生意伙伴的手机微信向自己的账户上转钱。10月10日,周某因犯盗窃罪被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了解,周某与沈某是包头市青山区某大型超市的商户,两个人合股经营着小生意,往来账户的账号和密码绑定在沈某的手机微信上,两人都知道。2015年8月27日,周某在超市内趁沈某不备,用沈某手机微信转给自己账户上2000元,然后将微信上的转账信息删除,将手机放回原处。之后,周某又用同样手段分别在同年9月3日、4日两次从沈某手机上向自己账户上转款2000元和2799元。9月底,沈某发现手机绑定的银行卡账户余额不对,便打出对账单与银行核对,结果发现周某转账一事。案发后,周某的家属将6799元退还沈某,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微信转账的方式盗取他人67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没有在办案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庭审时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周某全部退还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孙净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