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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问题整改到位——内蒙古环保厅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8月15日,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自治区环保厅、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厅、住建厅负责同志就配合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开展工作、确保交办问题整改到位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结束后,如何保证环境问题不出现反弹?

自治区环保厅副厅长杜俊峰:环保部门作为落实中央督察工作要求的牵头部门,将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强化措施。一是继续加大交办问题的查处力度。坚持立行立改、边查边改,能整改的立即整改,暂不能全部整改的逐项制定整改方案,限时办结。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大公开公示力度,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二是及时开展督察“回头看”工作。对举报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按照职责分工交有关部门整改后督察,对综合性问题指定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督察,督察结果及时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目前,已派出督察组重点对盟市调查不属实的问题进行抽查复核。三是启动对各盟市的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的《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从今年起对各盟市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到2017年底实现督察全覆盖。中央督察组交办问题将作为自治区督察重点,多措并举,认真落实,确保查处问题不反弹。

记者:《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推进实施情况怎样,将对全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带来哪些积极影响?

自治区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副主任文民:主体功能区规划是国土空间开发的战略性、基础性和约束性规划,对于加快转方式调结构、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动协调绿色发展意义重大。2012年出台的《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了我区各类主体功能区范围、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管制要求,按照开发方式划分为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三类主体功能区,其中限制开发区域又分为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两类。2015年1月,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关于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不同主体功能区差别化的产业、财政、投资、土地、环保、水资源、人口等政策。通过编制实施专项规划、制定出台配套政策、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编制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培育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一系列措施,各类主体功能区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一是重点生态功能区“两屏三区”生态安全战略格局初步形成,即构建起以大兴安岭和阴山为生态屏障,以沙地防治区、沙漠防治区和黄土高原丘陵沟壑水土保持区为主体的生态安全格局。2015年,重点生态功能区森林覆盖率达到24.5%,草原植被盖度达到47%。二是农产品主产区建设形成“两区两带”为主体的农业战略格局,即构建起以河套——土默川平原农业主产区、西辽河平原农业主产区、大兴安岭沿麓农业产业带、呼伦贝尔——锡林郭勒草原畜牧业产业带为主体,以其它适宜农业发展区域为重要组成的农业战略格局。2015年,农产品主产区粮食产量占全区的比重提高到73%左右,肉类产量比重提高到51%左右。三是重点开发区域产业空间布局进一步优化,蒙西地区形成以呼包鄂为核心,以乌兰察布、巴彦淖尔、乌海、阿拉善为支撑,沿黄河、沿交通干线产业带和23个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蒙东地区形成以海拉尔、乌兰浩特、赤峰、锡林浩特等区域性中心城市为核心的沿交通干线、沿主要河流产业带和13个工业集中区。2015年,重点开发区域地区生产总值占全区的比重达到80%,人口比重达到59.4%。下一步,自治区将进一步强化主体功能区规划在规划体系中的权威和地位,加强各专项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加快制定出台配套政策细则,继续开展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落实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完善绩效评价体系,建立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增强主体功能区规划对市场主体开发行为和地方政府行政行为的约束力,使之成为今后各类国土开发经济活动的根本遵循。

记者:我区在限制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方面,将主要采取哪些措施加强整改?

自治区国土厅副厅长王杰:做好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对于我区这样一个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比重较大的省区,意义十分重要。针对中央督察组反馈个别地区仍然存在自然保护区开采等问题,我们按照去年5月国家十部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配合开展了保护区内矿业权调查摸底工作。国家十部委文件下发后,自治区环保厅等部门在转发文件中,明确要求盟市对保护区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调查摸底,查明情况,列单分类。在盟市调查的基础上,我厅对探矿、采矿项目名称、设立时间、证号、有效期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并向自治区环保厅作了反馈,为后续制定保护区内矿业权处置办法提供依据。二是开展全区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行动。2016年4至7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行动。经过对涉及保护区的639个探采企业的进一步核实、整顿,目前保护区内的所有探采项目已全部停止勘查开采活动,待自治区退出办法制定后,按规定予以退出。探矿权到期后暂时办理保留登记,勘查许可证注明保留期间不得实施勘查;采矿权注明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开采。对财政出资项目已要求限期注销勘查许可证,正在履行相关手续;对过期项目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的,依法注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2013年至2015年,全区共立案查处矿产违法案件645宗,对105名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党政纪处分。三是配合做好保护区内的矿业权退出办法编制工作。自治区政府责成环保厅牵头,我厅和财政部门配合做好编制工作。初步考虑探索建立分类退出机制,即严格执法,倒逼淘汰一批;政策关闭,补偿退出一批;调整范围,适当保留一批。

记者: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作为此次中央环保督察的重要内容,自治区主要采取哪些措施加以推进?

自治区经信委副主任张伯成:“十二五”时期,我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和环保部等六部委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全部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以及赋予我区2013年到2017年底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目前,正在按照与国家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加快推进钢铁煤炭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各盟市与自治区政府分别签订了目标责任书。8月13日,自治区政府就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进行了再部署,要求钢铁去产能在2017年前全部完成5年任务,煤炭去产能在2020年前完成任务。纳入2016年去产能的钢铁煤炭企业均已停产,正在按规定的时间节点和最新部署加快推进。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下发通报,要求盟市落实去产能的主体责任,按照与自治区签订的责任书抓紧做好相关工作。二是开展督察,确保去产能落到实处。三是加强舆论引导,形成去产能的良好舆论氛围。四是研究制定去产能配套资金政策。五是积极稳妥解决去产能中的难点问题。

记者:针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中反映的一些污水处理厂运行问题,自治区将采取哪些措施进行整改?

自治区住建厅计划财务处处长刘建华:首先,要加大投入力度。一是抓紧研究解决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符合率低的问题。自治区正在组织专家对确因设计建设规模偏大等因素导致无法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提出改造方案。二是加快推进管网建设。自治区已要求各地优先解决已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不足的问题,加快城镇棚户区、城边村、城中村给排水管网的建设改造力度,加快污水管网向城镇周边村镇的辐射,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设计收纳范围内的城镇污水应收尽收;对进水浓度较低的已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加强对服务区域内雨污合流管网的分流改造和破损管网的改造。三是加快实施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自治区要求各盟市要对已建成但无法达到目前环保排放要求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组织专家对原有处理工艺进行论证,因地制宜,限期拿出整改方案,倒排工期组织设计施工,确保在规定时间完成整改,实现排水稳定达标。四是运用市场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其次,要规范运行管理。一是要求各地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营机制,稳步推进国有城镇污水处理企业改革,建立健全严格的企业运行管理制度。二是要求各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集中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基础档案信息数据库和问题污水处理厂台账。三是搭建全区污水处理厂运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同环保厅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在线监测系统联网,全面记录和反映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同时,委托自治区城镇建设水文中心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指标的督察力度。再者,要加大问责力度。自治区正在筹备成立全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整改工作厅级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发改、住建、环保、财政等部门协调联动,加强对盟市整改工作的统筹指导。同时,进一步加大对盟市的督察问责力度。对弄虚作假、谎报瞒报,以及措施落实不到位,整改效果不明显的,要约谈盟市和旗县主要领导;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将对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进行问责。

[责任编辑:萨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