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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新办法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经信委等部门印发了《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核准程序、核准内容及效力、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事项进行规范。特别是明确将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缩减为“两项半”,即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两项前置条件,对重特大项目将环评作为前置条件,其他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办理。从时限上看,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15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对备案内容和程序、备案的变更、备案效力和法律责任等事项进行了规范。从时限上看,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的,经项目备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这两个办法的出台,将对简化程序、明确时限,进一步压缩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激发市场投资活力起到积极的作用。(稿源:《北方新报》记者 王树天)

[责任编辑:郭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