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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健全内蒙古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7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预案要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响应,由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预案指出,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导截、收容、转移等针对性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划定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和重点防护区域,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确定监测方法、点位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测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责任编辑:张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