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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免费停车,车内财物 被盗,酒店是否该赔?

市民崔某一行人驾驶两辆汽车到某酒店就餐,按照停车场管理人员安排,将车停放在酒店的停车场,当他们吃完饭准备离开时,却发现其中一辆面包车的右后侧门玻璃被砸。崔某当即报警,民警到现场排查,崔某称丢失了4000元现金、一个价值16000元的名牌皮包及客户资料、单位公章等。因公安机关未侦破此案,崔某要求酒店赔偿汽车被砸的损失、丢失的现金及财物、因公章丢失不能签订合同的损失3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被酒店拒绝,崔某便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因酒店疏于管理,致使崔某的汽车玻璃被砸,该损失应由酒店承担。对于崔某丢失的现金及名牌皮包和合同不能签订的间接损失,因崔某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崔某咨询:如果有证据证明上述损失,他们能否获得赔偿?

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萍:崔某到酒店就餐,已与酒店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既然酒店设置了停车场,不管收费与否,都应该保证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法院判决酒店不承担崔某现金和名牌皮包被盗的损失,是因为崔某没有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若崔某有证据证明,酒店应该赔偿这两项损失。

至于崔某因不能签订合同造成的3万元的间接损失,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酒店在与崔某订立服务合同时是不可能预见的,因此该间接损失不应属于违约赔偿范围之内。 (张艳枫)

[责任编辑:杨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