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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

(2016年6月16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鼓励和支持全区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切实增强非公有制经济的综合实力、发展活力和竞争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

1.重要意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支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推动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但也要看到,我区非公有制经济总体发展水平不高,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发展的任务依然艰巨,非公有制企业融资难、创业环境有待优化等问题仍未根本解决,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情况下,部分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动力、投资能力减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亲商富商理念,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着力促进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让各种生产要素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努力把祖国北部边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

2.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薄弱环节,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重点,以调整优化非公有制经济结构、加快非公有制经济转型升级为主线,以优化发展环境、提高服务效能为保障,不断完善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切实消除阻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进一步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全面提升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总量、质量和效益。

二.进一步扩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空间

3.扩大非公有制经济投资领域。消除各种隐性壁垒,进一步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重点进入交通、能源、矿产资源开发、装备制造、城市基础设施、医疗、教育、养老、文化娱乐、现代物流、旅游和金融服务等领域。在制定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市场准入标准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独对非公有制企业设置附加条件或准入门槛。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构建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平台,积极探索优先股、自治区特殊管理股等股权模式,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合作合资、直接建设、用地开发、股权并购、委托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全区重大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开展多种类型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试点,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4.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社会事业和公用事业。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公共建设领域投资,完善价格和收费政策,在放开市场准入的同时,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管,维护公众利益。民间资本投资创办各类教育服务机构的,由其自主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其用水、用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水价和气价标准执行,用电价格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标准执行。民间资本投资创办医疗服务机构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价格政策规定执行;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民间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的,与国有资本同等待遇,其价格标准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民间资本投资地方铁路运营和管理的,按照满足正常运营维护需要并有合理经营回报的原则核定运价。民间资本投资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并可在基准价格基础上确定较大浮动幅度。民间资本创办养老机构的,其用水、用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水价和气价标准执行,用电价格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标准执行,用热价格按照居民价格标准执行。

5.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通过产(股)权转让、增资扩股、资产重组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入各类社会资本,加快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受让国有产权,参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收购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剩余资产。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

6.完善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支持各盟市和有条件的旗县(市、区)依托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等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鼓励有条件的盟市探索通过创业券、创新券等方式,为创业者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服务;自治区财政从支持创业就业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根据各盟市创业券、创新券兑现额度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对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牧民工、留学归国人员等人员进入创业孵化基地或小微企业创业园创办实体的,及时落实促进就业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大力发展电子商务,鼓励和引导市场化网商创业平台发展,鼓励龙头企业结合乡村特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商品集散平台和物流中心,推动农村牧区依托互联网创业。

7.完善土地资源配置政策。企业供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开发利用国有未利用土地从事农牧业、林业、水产业生产的,可按照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经旗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可免收土地出让金,使用年限不超过50年。确需改变用途从事非农牧业建设的,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依法通过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盘活利用;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土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经政府依法批准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或转让。企业投资建设服务业集聚区的,执行工业园区用地价格;新建、扩建公益性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执行公益事业用地政策。

三.进一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8.强化财政支持。自治区在争取中央投资和安排用于引导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时,向非公有制企业倾斜。各级政府引导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基金,向非公有制企业倾斜。适时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重点用于引导地方、风险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等。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列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自治区给予配套投资;对各地创办小微企业创业园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给予补助。鼓励各盟市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大财政资金对地方银行、创业投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企业的扶持力度,放大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

9.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我区的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在2020年年底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国家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期限内,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等领域,以及企业自主创新、转型升级等方面的税收政策。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有特殊困难的,经依法批准可按规定延期缴纳税款。

10.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盟市、旗县(市、区)政府利用已设立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奖补资金,对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比上年增幅较大、贡献比较突出的金融机构(含小额贷款公司),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根据财力给予奖补。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1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对有足额抵押物或由担保机构提供足额担保的贷款,贷款利率可给予适当优惠。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信息服务平台,通过网上融资超市等形式,创新银企对接方式。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采取上市募集和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券等方式融资。鼓励整合存量金融专项资金,对中小微企业在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境外上市、新三板挂牌,以及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集合信托以及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等上市融资、直接融资的,盟市给予适当奖励。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金融企业重组改造,探索设立民间资本发起的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以及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进一步发挥民间资本在村镇银行改革发展中的作用。引导各类保险机构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的保险需求,积极推出适合企业需要的保险新产品。

11.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通过财政注资、引进民间资本参与、重组整合融资性民间担保机构、争取专项资金扶持、利润积累转增资本等方式,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做大做强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鼓励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降低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费率。支持各类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发展,引导其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担保支持,完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银行与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及企业开展不动产和动产抵押质押,降低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贷款担保费用。允许使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仓单、提单、商铺经营权、商业信用保险单、股权、应收账款、特许经营权、政府采购合同等无形资产进行抵押质押贷款。综合运用业务补助、资本投入、代偿补偿等方式,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支持,引导各类资本投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完善再担保体系,创新再担保模式,开展按比例分担责任的再担保业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银担合作业务,鼓励优先与加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合作,并在放大倍数、风险分担比例和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

四.进一步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12.提高政府办事效率。进一步清理和减少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重点减少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加强政务公开,依法向企业公开办事程序及时限,及时公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政策、财税政策、金融政策、收费项目及标准、注册登记、监管执法、统计数据等信息。缩短证照办理时间,除食品流通许可外,各类企业登记许可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符合条件的,审批时限缩短为5个工作日;申请名称登记的,实行当天受理、当天核准、当场办结。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对审批、核准类项目,要件和手续齐备的,除当场可以作出审批、核准决定的外,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核准;对于备案类项目,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告知备案。

13.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坚决查处各种侵害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人身、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任意干涉非公有制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侵占、破坏非公有制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财产。严禁任何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向非公有制企业摊派费用,严禁违法违规检查、评比,严禁强行指定购买专用产品和接受有偿服务。建立健全投诉反馈、检查纠错机制,畅通非公有制企业反映诉求和举报的渠道,及时受理和督办非公有制企业反映的问题。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行政复议等,政府部门必须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依法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各类案件,在采取诉讼保全和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因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严格把握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适用条件,依法慎重使用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加强立法保护,及时制定、清理和完善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14.优化市场竞争环境。加强征信体系建设,推进商务诚信,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严厉惩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健全统一开放、机会均等、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规则。依法保护各类知识产权,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15.加强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协调科技、中小微企业、外向型经济、农牧业产业化和商会等服务体系,探索建立以政府公共服务为引导、公益性服务为基础、商业性服务为支撑的企业社会化综合服务体系。引导扶持民间资本投资发展现代生产型服务业,探索采取政府引导扶持、民间商会组织协调、企业参与的方式,引导扶持现代生产型服务业、中介服务业集聚发展、配套合作、公开平等竞争。取消依附于行政许可的各种中介服务,引导扶持集中建设中介服务超市,企业在中介服务超市中自由选择中介服务商,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对非公有制企业专门人才的职称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考试,有关职能部门可以组织专场评审或专项评审,设立快捷通道落实办理。受财政资助的科技平台、科研设施,向所有企业提供开放性服务,适当减免中小微企业使用费。

16.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按照“正税清费”的原则,严格执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目录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降低收费标准,凡收费标准设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严禁提高标准或变相提高标准乱收费。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一律取消。免收小微企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专项收费。全面清理涉企中介机构收费项目,能取消的一律取消,能减少费用的尽量减少。对列入鼓励类的服务业企业,其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一般工商企业实现基本同价。降低企业环评、安评成本。鼓励用电量大的企业参与大用户直供电和电力多边交易。

五.切实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17.提升非公有制企业核心竞争力。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企业技术中心和研发平台建设。非公有制企业研发机构在承担国家科技任务、人才引进等方面,与公办研发机构实行一视同仁的支持政策。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和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且通过国家和自治区验收的,自治区给予一定奖励。加大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向社会开放力度,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技术支撑。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与国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开展深度科技对接合作。鼓励传统产业领域的非公有制企业利用先进技术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快改造提升。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标准化体系建设,建立产品溯源管理制度。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创建地理标志产品,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自治区地理标志产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企业,由盟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8.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做强做大。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兼并重组,引导生产要素向行业龙头企业集聚,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占有率高、自主研发能力强、技术装备先进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促进非公有制企业转型升级。发挥大型企业的带动效应,促进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分工协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支持中央企业、自治区国有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通过相互参股、产业合作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形成经济共同体。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支持非公有制经济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牧业。引导同行业企业建立产业联盟,加强分工合作,提升专业化、精细化水平,避免同类产品恶性竞争。

19.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围绕国家实施“一带一路”战略,鼓励有实力的大中型企业在国际市场获取资源、技术、人才等要素,实现研发、生产、销售全球化。组织大中型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专业展会,引导其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实现合作共赢。扩大民间资本对外投资,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鼓励发挥自身优势到境外开展投资合作,鼓励自担风险到各国各地区自由承揽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鼓励创新方式走出去开展绿地投资、并购投资、证券投资、联合投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依托满洲里、二连浩特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发展国际贸易物流、进出口加工、跨境文化旅游等产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技术和人才,改造和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积极推进贸易平台和国际营销网络建设。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促进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出口。

20.培养高素质企业家队伍。把培养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家特别是本土企业家作为人才发展战略的重点内容,制定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家培训计划,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家的培训培养力度。与高校和知名企业联合搭建培训平台,每年组织一批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家到知名高校进修培训,分期分批组织中小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开展短期培训,帮助非公有制企业突破发展战略、营销、研发、精益生产、人力资源、供应链等方面的管理瓶颈,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家树立战略思维,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引导企业家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定对党和政府的信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

六.加强组织领导

21.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亲”和“清”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全力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与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联系制度,积极回应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关切,帮助非公有制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真心实意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市场准入、金融支持、涉企收费、服务平台等方面制定出台具体支持政策。建立和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合力。

22.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的建设。完善党委统一领导下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加大党员发展力度,做好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在职工群众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把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引领建设先进企业文化贯穿党组织活动始终。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书记和党建工作指导员队伍建设,为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23.充分发挥工商联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献计献策、解决难题,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推动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支持各类行业商会协会发展和建设,注重发挥商会协会在市场开拓、质量提升、行业发展、招商引资、诚信自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24.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就业观、财富观,尊重企业家的创业创新精神。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非公有制经济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引导社会各界以包容的心态对待企业及企业家守法经营中出现的问题,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和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

[责任编辑:萨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