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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体育行政部门,教育(教体)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8月18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运动学校(以下简称“体校”)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竞技体育运动水平,充分发挥体校在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体校包含少年儿童体校和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体校是指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培养少年儿童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体育特色学校(含体育中学、单项体育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中等体育运动学校是指对青少年学生进行系统体育专项训练和体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体育运动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体校可以招收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实施义务教育。

第三条  体校应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为国家发现、培养和输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水平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和社会需要的具有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中等体育专业人才。

第四条  体校的基本工作职责包括进行科学选材,发现和培养有运动潜质的儿童、青少年,进行业余训练,提高体能、技术、战术、心理等竞技能力,开展基础教育阶段或中等专业体育教育。

第五条  各地坚持举国体制和市场机制相结合,按照“一体化设计、一体化推进”原则,优先发展青少年体育,鼓励支持开展体育训练,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第二章  建设与发展

第六条  体校按照文体双优、亦读亦训的原则,做好选材育才的基础训练工作,合理安排学生学习训练时间。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制定德育工作计划,增强德育工作的时代性、吸引力、实效性,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加强未成年人学校保护,防治校园欺凌。

第七条 体校应根据儿童青少年特点,合理制定教学计划,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专项运动成绩达到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可申请相应的技术等级称号。

第八条  体校应配备必要的运动训练科研设施设备和专兼职科研人员,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材测试、人才培养跟踪、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训练监控、训练恢复和医疗保障工作,提高训练质量。

第九条 体校学生可以代表在训体校和原输送学校参加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竞赛活动。学生竞赛代表资格发生争议的,由同级主管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体育竞赛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体校应建立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制定风险防控和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完善体校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安全风险管理。体校应按规定安排学生健康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纳入学生档案管理。加强体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体育安全知识,健全学生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通过购买校方责任险,鼓励家长或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完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管理和转移机制。

第十一条  体校按照《反兴奋剂管理条例》《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加强反兴奋剂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选派专人负责反兴奋剂工作,加强对运动员药品、营养品、食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  体校文化课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加强普通学校与体校文化课教师的交流合作,积极探索普通学校优秀文化课教师结对帮扶体校文化课教学工作的模式。体校文化课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称)评聘、工资待遇、表彰、奖励、教学技能评定、优质课评选和继续教育等按照本地区普通学校教师同等待遇执行,合理保障工资薪酬。

第十三条  体校应按照“能者上、庸者下”的原则定期对教练员实行聘任考核制,聘任的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教练员资格和任职条件。优秀退役运动员担任体育教师或教练员,用人单位可采取直接考察、面试、技能测试等一种或多种方式选拔聘用。体校可同工同酬聘请兼职教练员任教。

第十四条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应积极推行教学与相关职业资格标准相结合的学历证书(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可组织学生参加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等体育类的技能鉴定,突出职业技能训练。

第十五条  体校在完成体育人才培养工作的前提下,可承担青少年体育技能培训、冬夏令营、体育健身活动、体育竞赛等任务,推动体校建设和发展。

第十六条  体校教练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参与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为学生提供专项运动技能培训服务,对本校派出的教练员在课外训练、选材、体质测试、竞赛组织等活动中兼职兼薪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体校应健全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十八条  各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体校建设,将其纳入当地体育和教育发展规划,将训练竞赛、文化教育、营养伙食、场地建设与修缮以及教练员和科研医务等人员工资、服装装备等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鼓励各类社会或企业组织、个人依法对体校资助、捐赠或提供体育服务。

第十九条  各地体育、财政部门每年应当统筹安排一定比例的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当地体育运动学校的场地设施维护、训练比赛装备购置和参加高水平训练比赛等方面经费补充。

第二十条  各地推动体校建立青少年体育训练中心,配备复合型教练员保障团队,加强与当地中小学合作,共享场地设施、教学服务、师资力量等。

第二十一条  支持体校与普通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开展合作,通过签订协议明确责任、经费、人力、物力等,开展训练、竞赛、技能培训,构建联合办学、联合建队、资源共享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新模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场地、设施、资金、人员等方面对体校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各地人社、体育和教育部门可将符合引进条件的优秀教练员、退役运动员、科研医务人员纳入人才引进范围,壮大体校人才队伍。

第二十三条  各地体育部门、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学生体育协会及其单项分会应将体校纳入本组织服务对象,通过送教服务、跟队委培、设立单项基地、开展专业培训、承办体育活动、给予资金扶持、捐赠服装器材、提供参赛机会等方式促进体校发展,形成体校间优势互补、人才互通、资源共享的训练新模式。

第二十四条 各地体育、教育部门严格落实相关激励机制,对在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输送、竞赛、体育公共服务、体育教育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体校和个人,进行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五条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23号)精神,将体校义务教育适龄学生的文化教育全部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鼓励体校与中小学校加强合作,为青少年运动员提供优质教育资源,通过跨校走教、共享师资、独立办学(班)和专列招生计划等方式为青少年运动员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提高文化教育水平。

第二十六条  各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物价水平,制定体校学生、教练员营养伙食和服装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正常需求。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共同解决公办体校的场地设施、教室、宿舍等基建、修缮、改造等投资。

第二十八条  各地公共体育场馆应根据实际情况,为体校提供选材、训练、竞赛、后勤保障等服务。

第四章  督导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各地体育和教育部门应加强体校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有关制度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体校应及时按程序要求上报有关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地体育和教育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体校的党组织建设、后备人才培养、文化教育教学、师资队伍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场地设施设备、合作办学建队、反兴奋剂工作、赛风赛纪和校园安全等进行绩效评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地体育、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规章制度,开展本区域内体校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付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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