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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召开《关于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新闻发布会

1月17日上午,自治区《关于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新闻发布会在呼和浩特召开。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自治区社会组织党委书记公维春同志出席会议并致发布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民政厅相关业务负责同志现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区内外20多家媒体参加新闻发布会。

《关于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新闻发布词

同志们、各位来宾、新闻媒体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前一段,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党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下面,我就《意见》相关内容,作一简要介绍。

一、《意见》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和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全面领导,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坚持积极引导发展与严格依法管理相结合,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全面提升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和综合监管整体效能,引导社会组织更好服务广大人民群众,推动社会组织为建设亮丽内蒙古贡献力量,推进党的二十大精神在社会组织落实落细落好。

主要工作目标是:到2025年,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党组织领导力持续增强,“八有”和“六个好”党组织占比超过80%;服务监管和培育扶持机制更加完善,组织布局更趋合理,自身活力更加充沛,作用发挥更加突显,获得3A(含)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占参评总数80%以上,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社会组织达到90%以上,稳定和带动就业10万人以上,在全国有影响力的社会组织达到50家左右,品牌服务项目达到100个以上。

二、《意见》安排的主要任务

《意见》从四个方面,明确了15项具体任务。

(一)强化政治引领,确保正确发展方向。一是落实党建工作制度机制。按照有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或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社区社会组织等3类组织,理顺党建管理体制,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纳入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考核内容。二是提升党建工作质量。坚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三个同步”,推动社会组织将党的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写入章程。在社会组织换届改选、培育扶持、评价评优等工作中,将党建工作作为重要指标。三是完善党建工作保障机制。推动建立多渠道筹措、多元化投入的经费保障机制,提出各级要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社会组织党的活动经费、党组织书记以及专职党务工作者适当工作津贴。发挥各级党群服务中心作用,为社会组织提供党建指导、党员教育、活动策划、场地保障等服务。

(二)强化培育扶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一是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布局。坚持数量服从质量原则,重点培育服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的公益慈善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生态环保等领域专业型社会组织。二是落实培育扶持政策。强调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各级政府新增购买公共服务支出部分,向社会组织购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大力发展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积极开展社会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三是加快建立社会组织孵化体系。建设自治区、盟市和旗县3级社会组织创新创业示范基地或孵化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引入社会资金等方式提供资金保障,带动入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支持行业管理部门、群团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建立孵化机构和实践基地,推动社会组织创新发展。四是加强服务品牌建设。引导社会组织依据章程、业务范围和自身优势,开展品牌创建活动,提供专业化、差异化、个性化的特色服务,形成有竞争力的服务品牌。五是加强人才培养激励。畅通社会组织人才评价渠道,对社会组织人员执行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等政策。鼓励从业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公职人员选拔录用时,将社会组织工作经历认定为基层工作经历。落实社会保障制度,制定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薪酬指导标准,对政治过硬、作用明显、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三)强化综合监管,提升依法治理水平。一是落实行政监管责任。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的资格审查,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建立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强化过错责任追究;严格落实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压实脱钩后的监管责任,确保脱钩不脱管;加强社会组织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资金综合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县级民政部门要明确机构和专职人员,确保监管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二是提升依法自治水平。制定社会组织建设治理标准,指导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治理机制,构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会议、财务、人事、资产、档案、机构管理等制度,建立社会组织新任负责人见面会制度。指导社会组织制定治理公约,防范化解各类风险。三是完善监管手段。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机制,定期公布组织、财务、活动等信息,引入第三方社会评估机构参与等级评估,畅通社会组织违法违规投诉举报渠道,鼓励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依法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和取缔情况,推进社会组织线上联合审批、联合监管,提高“互联网+”监管水平。四是建立有序退出机制。优化社会组织注销程序,加强年检年报、等级评估、随机抽查工作,加快低效、无效社会组织退出;常态化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整治行动,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执法监察力度,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强化动员引导,提升服务经济社会质量。一是积极搭建服务平台。为社会组织参与自治区“五大任务”“一带一路”、草原生态保护等重点工程搭建平台,组织实施“聚千社、兴百村”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活动;持续开展“内蒙古慈善奖”评选工作;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设特色产业基地和产业集群,牵头举办行业性展会、峰会、创新创业大赛。二是鼓励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深化“五社”联动机制,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发挥作用。鼓励开展送医药、送文化、送知识、送法律、送技术等“五下乡”活动,丰富基层文化生活。三是拓宽参政议政渠道。探索在各级党员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会议中增加社会组织代表,推荐先进社会组织负责人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建立党委政府与社会组织良性互动机制,定期举办专题民主协商会,听取社会组织意见建议。

我就介绍这么多,谢谢大家。

新闻发布会记者问答

1.人民网记者问:据了解,2016年,自治区曾经出台过《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请问刚刚印发的《意见》与之前的相比较,有哪些创新性举措?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党建办公室)局长、主任何成木同志回答:《意见》着眼解决社会组织发展中的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和重难点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多方学习借鉴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创新性举措,主要有:

一是在强化党建引领方面:首次提出了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考核内容;提出了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负责;直接登记或完成脱钩的由同级社会组织党委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由街道乡镇和社区党组织实施兜底管理,全面理顺了社会组织党组织管理体制。

二是在强化培育扶持方面:首次提出了坚持数量服从质量原则,对成立全区性社会组织,要从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和会员的广泛性上进行严格审核,不断优化结构布局。明确提出了各级政府新增公共购买服务支出部分,向社会组织购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的要求。强调支持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群团组织和企业建立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培育孵化社会组织。明确提出了公职人员选拔录用时,将社会组织工作经历认定为基层工作经历和落实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增强社会组织的吸引力。

三是在强化综合监管方面:明确提出建立发起人不良记录档案和资金综合监管机制及联合执法机制,防止非法势力向社会组织渗透。建立新任职社会组织负责人见面谈话制度,引导社会组织自主办会、自律发展。加强对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确保脱钩不脱管理、脱钩不脱服务。提出加快可操作性强的应用系统开发,推进社会组织线上联合审批、联合监管的任务。

四是在强化动员引导方面:提出了探索在各级党代会、人代会和政协会议中,增强社会组织代表的要求。明确提出建立各级党委、政府与社会组织良性互动机制。

五是在加强组织领导方面:强调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制定服务管理措施,形成工作合力。

2.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记者问: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的建设”,请问印发的《意见》对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有哪些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组织三处处长王勇同志回答:社会组织是党的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阵地,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领域。自治区党委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孙绍骋书记明确提出,要坚持放管并重推进社会组织发展,健全党组织有效参与决策管理工作机制,努力把各方面工作做扎实。围绕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全面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自治区专门成立社会组织党委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办公室,以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两个覆盖”为抓手,建立社会组织党组织2366个,打造标准化党群活动室610个,示范创建“八有”“六个好”党组织达到371个,并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纳入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相关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推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取得明显的成效和进展。《意见》紧跟社会组织党建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聚焦“强化政治引领,确保正确发展方向”关键环节提出三个方面要求。

一是落实党建工作制度机制。针对有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或完成脱钩任务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特点,分类别理清两新工委、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党委和乡镇街道、社区属地等党建工作责任。规范工作流程,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建设,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兼任党组织书记、党员发展等内容提出明确要求。探索机制创新,鼓励各地区单位依托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枢纽型社会组织建立行业党组织,指导推进本系统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进一步提升党建工作针对性、有效性。

二是提升党建工作质量。将党建要求纳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全流程,实行“三个同步”推动社会组织登记时同步采集党员信息,年检时同步检查党建工作情况,评估时同步将党建工作成效纳入评估指标,并将党建工作写入社会组织章程。将党建要求融入社会组织具体工作全过程,在社会组织换届改选、培育扶持、评估评优等工作中,将党建工作作为重要指标。将党组织领导作用体现社会组织发展各环节,健全党组织有效参与决策管理工作机制,开展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示范创建活动,不断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三是完善党建工作保障机制。建立多渠道筹措、多元化投入的经费保障机制,依托各级党群服务中心加强阵地建设,为社会组织党建高质量开展提供有力支撑和坚强保障。

3.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问:社会组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请问自治区社会组织在自治区经济社会建设中主要发挥了哪些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党建办公室)副局长、副主任、二级调研员陆鸿雁同志回答:截至2022年底,全区共有社会组织17260家,其中自治区本级1778家,盟市、旗县级15482家,净资产达95亿元,吸纳就业人数近8.15万人,拥有中、高级职称的9300余人。全区慈善组织共188家,其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52家。初步形成了门类齐全、层次不同、覆盖广泛、作用明显的社会组织体系。

近年来,广大社会组织按照核准的章程,充分发挥自身人才和技术优势,在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提供公共服务、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弘扬公益慈善精神、参与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稳经济大盘、促进就业、疫情防控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全区社会组织每年开展活动近3万余次、服务群众约125万人次,公益支出近4亿元,成为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特别是在参与脱贫攻坚和疫情防控中,800多家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脱贫攻坚,累计投入扶贫资金11.08亿元,1300余家社会组织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累计捐款1.88亿元,捐物135万件。在参与乡村振兴和稳经济大盘中,各级社会组织筹措资金1.56亿元,开展合作项目178个,引荐就业见习岗位21000余个,帮助1040名毕业生实现就业,展示了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社会担当。全区有14家社会组织被民政部评为“全国先进社会组织”,5家社会组织被自治区评为“脱贫攻坚先进集体”,兴安盟科右前旗蒙古族刺绣协会会长白晶莹,被评为“全国脱贫攻坚楷模”。

4.内蒙古日报记者问:2015年以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自治区全面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请问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如何实行有效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党建办公室)副局长、副主任、二级调研员王庆民同志回答:2015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全面部署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工作。同年,自治区成立脱钩联合工作组,陆续制定出台配套文件,按照“试点先行、分步稳妥推进”的要求,有序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工作。截止2020年9月,全区3428家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完成脱钩改革,达到了与业务主管单位在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管理、党建外事等方面的5分离,成为提前完成脱钩任务的4省份之一。对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管理的总要求是“脱钩不脱管,脱钩不脱服务”,业务主管单位虽然不再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度检查进行初审,对党建工作不再进行管理,但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还要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管。为加强对全区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督管理,明确监管责任,构建完备有效的监管体系,促进行业协会商会高质量发展,去年12月,民政厅联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从全面加强党建工作,有效促进发挥作用,全面落实综合监管,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四个方面明确了监管要求,下一步,我们将狠抓《办法》的贯彻落实,不断提升行业协会商会建设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积极作用。

5.内蒙古法制报记者问:《意见》明确对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请问什么是直接登记?直接登记以后如何实行监管?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党建办公室)局长、主任何成木同志回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是指: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公益慈善类、科技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需要说明的是: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要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进行登记。科技类是指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类是指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医、助学服务的社会组织。城乡社区服务类是指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开展为民服务、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只在旗县级民政部门登记。除以上四类社会组织外,其余社会组织都需要由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负责制。

对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管理参照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方式执行,党建工作由各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负责,日常登记管理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责任编辑:章颖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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