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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帮忙自己却获刑,这是怎么回事?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都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然而,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人可能会出于亲情、友情或哥们义气,帮忙毁灭证据、隐瞒犯罪事实、转移赃款赃物等。这不仅不能帮助亲朋好友争取宽大处理,甚至会连累自己。近日,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0日12时许,张某(已判决)借用他人货车行驶至乌拉特前旗X721线56公里加200米与联光五社村道T型交叉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让被告人赵某捡拾货车被撞碎的车前保险杠碎片放在货车斗里,后二人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张某行驶一段路程后,因车辆发生故撞,张某与赵某一边将肇事车辆车牌卸下来,一边电话联系车主闫某甲,并告知闫某甲其发生了交通事故。闫某甲和其侄子闫某乙驾车赶到,二人明知张某发生交通事故,仍和赵某帮助张某将车辆拖至附近玉米地隐藏了起来。随后四人驾车去事故现场查看,从事故现场返回玉米地里又将肇事车辆往里推了推,随后四人驾车离开藏车地点。案发后,三被告人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检察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选择性罪名,指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妨害的是正常司法秩序。本案中,被告人赵某、闫某甲、闫某乙明知肇事人张某发生交通事故,为帮助其逃避法律追究,帮助肇事者毁灭证据、隐匿肇事车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法院根据三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作出了有罪判决。三被告人服从判决,表示不上诉。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珍视亲情、友情、爱情,本是人之常情,无可厚非,但应于法能容。如果违法地对已经犯罪的朋友给予“帮助”,不仅犯罪者难逃法网,最终自己也将受到法律制裁。

因此,要摆正情与法的关系,冷静理智地以正确方式帮助亲人和朋友。在得知亲人、朋友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后,应及早进行教育引导,劝其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在他们执迷不悟、拒绝投案自首时,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并提供线索,使其早日归案,不再继续危害社会,这才是真正帮助、挽救亲人和朋友的正确选择。(第一检察部  王晓燕)

[责任编辑: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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