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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新政实施

■首套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购房首付款由房价的30%以上调整为20%以上

■职工结清贷款后即可再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扩大异地贷款范围,允许全国范围内缴存公积金职工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记者从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支持职工合理住房消费,更大限度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政策,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自2022年6月1日起,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开始实施最新政策,政策有效期为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个人缴存者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取消提供近三年纳税或免税证明。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各类人员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时承诺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即可,不再要求提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或参保证明。

放宽提取政策。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可以办理注销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提取账户余额。取消“职工再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持同一套购房手续不允许办理购房提取”的限制。取消“职工再次办理公积金贷款不允许办理按月对冲或余额对冲还贷业务”的限制。

放宽贷款政策。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款由房价的30%以上调整为20%以上。职工结清贷款后即可再次办理公积金贷款,不再要求贷款申请时间间隔两年以上;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提高 “还款能力系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测算因素中的还款系数由 0.4调整提高至0.5,提高借款人可贷额度。扩大异地贷款范围,放开公积金异地贷款呼包鄂乌区域限制,调整扩大至全国范围,允许全国范围内缴存公积金职工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恢复“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有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所购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同时《个人信用报告》中近2年内无逾期记录,符合住房公积金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可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纾困政策。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缓缴期满后次月,需对缓缴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指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者,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医学观察或被政府隔离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可申请不作逾期处理。将租房提取标准上浮10%,即市区单身职工提取上限为12900元/年,职工家庭提取上限为17800元/年;旗县区单身职工提取上限为10300元/年,职工家庭提取上限为14300元/年。(记者:李娜)

[责任编辑:任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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