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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在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上再发力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管护等方面进行全程监管,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提升项目管护水平。

《通知》规定,新增耕地来源主要为低效利用、闲置和未利用的非耕地类,包括其他草地、盐碱地和裸土地等宜耕未利用地,工矿用地、农村宅基地等建设用地,田坎、农村道路和历史形成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残次林地、草地等适宜开发的除耕地以外农用地。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草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以及平原地区拟恢复整治为耕地的现状为种植果树、林木的地块,符合相关条件并经过规定程序,可纳入补充耕地项目立项范围。

据悉,各级各类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新增水田和提质改造产生的新增产能,拟用于落实占补平衡的,按照相关文件要求,采取旗县(市、区)初核、盟市审核和自治区复核的三级核定形式统一核定。(记者  阿妮尔)

[责任编辑: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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