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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后旗公安局破获一起非法采矿案

按照公安部2021年12月24日下发的《关于依法严打破坏矿产资源犯罪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坚决打击遏制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犯罪,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安全,杭锦后旗公安局积极作为,破获一起非法采矿案。2021年11月5日接到巴彦淖尔市公安局转办的巴彦淖尔市监察委移送的张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等问题线索后,杭锦后旗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组织专人迅速展开线索核查、拓线研判和案件侦办工作。专案组民警辗转中旗、鄂尔多斯、呼市等地,经过数十天的侦查,全面掌握张某等人的作案规律及销售情况,及时收集固定了涉案人员的犯罪证据。经侦查,内蒙古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某在取得探矿许可证,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刘某在乌拉特中旗非法开采玉石矿并进行销售,从2019年6月至12月份共销售蛇纹玉56118吨,销售金额高达676万余元。

目前,张某、刘某2人已被杭锦后旗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现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杭锦后旗公安局提醒:非法采矿行为破坏了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行为严重侵害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造成矿业权税费流失,并且,乱采滥挖矿产资源极易造成山体坍塌等生态危险。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一种重要物质基础,也是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禁止一切形式的非法采矿行为。即使当事人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权,但地下矿石属于国家所有,未经审批擅自开采,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高铭培)

[责任编辑: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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