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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仅符合限制消费情形的,严禁纳入失信名单

澎湃新闻资深记者 林平

最高法出台意见进一步规范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的适用。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 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方位加强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确保高效公正规范善意文明执行。

澎湃新闻注意到,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最高法院先后出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和《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两部司法解释,并联合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进行联合信用惩戒;对被采取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限乘飞机、高铁,限制住宿星级酒店等措施。

数据显示,截止今年11月底,共有901万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与此同时,在执行领域中,一些被执行人既被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时也被纳入了失信名单。

人民法院实行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以来,有力地打击了“老赖”的失信行为。最高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韩玉军表示,失信惩戒,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11类150项惩戒措施,涉及个人信用,采取的措施涉及面大、范围广、比较严厉;限制消费,只是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乘坐飞机、高铁、列车软卧等九项高消费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对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会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是,对于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只有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的六种纳入失信的情形时,才会被纳入失信名单。

澎湃新闻注意到,上述六种情形包括: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韩玉军介绍,为进一步规范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的适用,前述《意见》还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进一步强调,执行干警在办理执行案件时,要严格区分和把握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的适用条件,对仅符合限制消费情形的,严禁同时纳入失信名单。

二是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办理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时间,规定了情况紧急需解除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解除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解除时限。还明确了失信惩戒适用中的信用修复问题,并探索实行宽限期制度,进一步体现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韩玉军透露,目前最高法院正在修订“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两部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失信惩戒、限制消费工作,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责任编辑: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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