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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一村民起诉镇政府不作为 赢了官司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首席记者  张弓长)  12月上旬,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在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采访时了解到,该旗昭君镇人民政府因拒不执行土地确权政策,被村民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判令镇政府对村民关于土地确权的诉求作出处理。

据了解,起诉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村民名叫祁军,居住在达拉特旗昭君镇查干沟村昌汗沟社。2017年5月份,昭君镇人民政府组织祁军所在的查干沟村昌汗沟社开展土地确权事项,对全体村民承包土地进行了GPS打点测量,并要求村民在镇政府统一提供的《达拉特旗农村牧区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上签字按手印。经测量,祁军承包土地亩数为143.61亩。可是,镇政府在完成测量、签订合同后一直没有进行土地确权并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2018年基本完成土地确权登记颁证,2020年完成收尾工作。

祁军曾经多次向镇政府提出土地确权申请,可镇政府对此没有作出任何处理决定。祁军认为,镇政府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今年5月28日,他将昭君镇政府起诉到鄂尔多斯市康巴什人民法院。

7月27日,康巴什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据祁军讲,昭君镇镇长白云飞也出庭参加了庭审。法庭上,昭君镇人民政府称,镇政府只有对存在权属争议的土地有权裁决,对于无权属争议的土地进行确认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属于镇政府的职权范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应通过相关程序颁发,昭君镇人民政府不具有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职责。祁军是否取得该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村、社集体的职责。该地因一些原因现无法进行确权,昭君镇人民政府及村集体就该类情况请求上级政府给予指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祁军诉请的土地确权,并非是土地产生权属争议,而是请求昭君镇人民政府履行审核、上报职责,并最终给其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在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承担的是对发包方的材料予以初审,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面申请的职责。祁军所在的查干沟村昌汉沟社从2017年就开始了确权颁证的工作,并在昭君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参与指导下进行了土地测量等前期工作。原告祁军也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昭君镇政府申请确权颁证。就办理程序而言,上述规定中并未授权被告昭君镇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而是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被告昭君镇人民政府具有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职权,以及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初审和上报职责,应当就不能继续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原由向村民释明,并寻求实质化解争议的途径,而不能以其不具有领证职权而对村民诉求不予答复或处理。

10月12日,康巴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责令被告昭君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祁军的申请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达拉特旗昭君镇人民政府负担。

12月15日上午,记者与祁军联系后得知,昭君镇人民政府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后,至今仍未对他申请的土地确权事宜给出任何答复。15日下午,记者就此事来到昭君镇人民政府采访,镇党委书记和镇长均不在。一位负责宣传的石姓工作人员表示,到该镇釆访必须先经过达拉特旗旗委宣传部的许可。虽然记者一再强调记者是依法釆访,但是该镇相关领导依然没有接受记者釆访。

[责任编辑:章颖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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