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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印发指引区分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服务

  10月25日,自治区教育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项目鉴定指引(试行)》,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准确区分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服务,为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机构、分类管理提供决策依据,防范假借非学科类培训项目实际开展学科类培训服务等逃避监管的行为。

指引规定,培训机构在申请办理或换发办学许可证时,要向属地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动申报学科类或非学科类申请事项,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由属地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3位及以上专家依据鉴定指标,综合研判作出“学科类”或者“非学科类”鉴定结论。专家组根据鉴定结果出具鉴定报告,作为审批部门作出行政决定的参考。鉴定报告由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报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便于统一管理。

为保障鉴定工作顺利实施,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市、区)将组建鉴定专家委员会(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成立),包括学科专家、行业专家和法律专家。培训机构应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向属地主管部门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审批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培训机构作出综合评价,并分类建立管理台账。培训机构应当落实主体责任,主动按照学科类或者非学科类的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严禁出现对外宣传与实际培训服务类别不一致的情况。

该指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举办面向中小学生实施学科类或者非学科类培训(含线上培训及线下培训)服务的机构。(记者  刘志贤)

[责任编辑: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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