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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供暖的公摊面积也收费,金桥热电厂收费合理吗?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杨  佳)  连日来,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荷塘月色小区28名业主陆续向北方新报正北方网反映,他们这28户业主购买的房屋带有面积大小不等的储藏间,这些储藏间是购房时开发商赠送的,不在合同面积和产权证面积之内。虽然储藏室有供暖设备,但是储藏室的公摊区域(设备间,楼道,走廊,电梯厅)并没有铺设暖气管道,也没有供热,并且,这些公摊区域的面积还很大,甚至达到储藏室面积的2倍。从去年开始,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金桥热电厂按照储藏室的实际面积加公摊面积来收取采暖费,他们认为这是不合理收费。这28名业主与金桥热电厂协商了多次,但对方认为,他们是按照勘测院的施工图纸面积收费,是合理的,所以此事至今未能解决。

记者了解到,今年3月份,该小区开发商曾向金桥热电厂出具一份说明,详细说明了这一情况,希望金桥热电厂按照实际使用面积收取采暖费,但是没有下文。记者也多次联系此前和业主们沟通此事的金桥热电厂负责人达部长(音)未果。

那么,金桥热电厂如此收取采暖费的行为是否合理?记者查询到,荷塘月色小区这28名业主面临的情况,在其它供热企业的供热区域内也有存在,供热企业多参照以下原则收取采暖费:“住宅地下室安装采暖装置的,地下室面积(以房屋产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或购房合同面积为准)在房屋建筑面积之内的,按建筑面积收取热费;地下室面积不在房屋建筑面积之内的,层高超过2.20米的按双方实际测量的平面面积收费,层高不超过2.20米的按双方实际测量的平面面积50%收费。”

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的秦广丽律师认为,《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安装供热采暖设施的地下停车场、停车库、仓储室等应按照住建部门的合法产权性质及相关规定收取热费。按照《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采暖费是按照建筑面积收取,包括实际使用面积和公共面积,建筑面积中的公共面积也指住宅用户按比例分摊的整幢建筑中有采暖设施的楼梯、走廊等共有面积。荷塘月色小区涉及的地下室的采暖费收取,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地下室公共面积有供暖设施的分摊收取,没有供热设施的不应当收取,这也更符合《民法典》的公平原则。

[责任编辑:孟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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