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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立法保护草原生态环境

新华社呼和浩特10月1日电(记者李云平、侯维轶)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获悉,自10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正式施行,将推动内蒙古依法保护草原、维护生态安全,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

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尹国惠介绍,该条例突出了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保护草原的主体责任,规定了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是保护草原的主体,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履行草原保护义务。

尹国惠说,根据该条例规定,内蒙古建立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多元化补偿机制,实行草原生态保护效果与补助奖励资金分配挂钩激励约束政策,严格实行草原生态保护者得到补偿、损害者负责赔偿制度。

内蒙古明确规定:重度退化沙化草原、不适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沙化草原、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草原以及其他需要禁牧的草原应当划为禁牧区;禁牧区每5年划定一次;对植被有效恢复的禁牧区草原可以调整为草畜平衡区,科学放牧利用。

[责任编辑: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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