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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滥用人脸识别

徐 骏作(新华社发)

根据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广泛应用,与之而来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有关部门及时出台司法解释,有助于避免人脸识别被滥用,实现自己的“脸”由自己做主,更好保障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不受侵害。(时 锋)

[责任编辑: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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