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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有所扶病有所医:社会救助兜底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社会救助工作作为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发挥着调整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6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解读了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近期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

《实施措施》包括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第一层通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等救助,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第二层,通过专项社会救助,保障困难群众的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权益。第三层,通过急难社会救助,切实解决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生活困难。我区创新发展“物质+服务”的综合救助模式。在物质保障方面,对长期性生活困难对象、临时遇困对象、低收入群体等不同对象采取分级分类救助,实现多层次梯度式救助。在服务保障层面,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提供必要的访视和照料服务,对学龄阶段的未成年人提供学业辅导、亲情陪伴等服务,对有就业需求的人员提供资源链接、技能培训等服务。

据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区累计下拨困难群众社会救助补助资金520亿元左右。目前,全区共保障城乡低保对象163.25万人,保障城乡特困人员9.61万人,低保、特困救助供养制度从政策制定、实施主体、认定办法、审核确认程序、享受救助内容、救助资金管理等方面实现了城乡统筹。

病有所医,医疗保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我区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发挥综合保障作用,梯次减轻参保群众就医负担。目前,我区已经全面实现医疗保障盟市级统筹,不断提升医疗保障基金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缴费。2021年我区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580元。全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强化门诊共济保障,巩固完善居民医保普通门诊保障制度,建立健全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进一步规范简化门诊特慢病保障认定流程。大病保险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全覆盖,筹资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拨,个人不缴费。在基本医保基础上,各统筹区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降低并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巩固完善大病保险对困难群众的倾斜支付政策,有效缓解了大病患者和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付费用,按比例进行医疗救助,其中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救助比例达到70%以上。(北方新报正北方网首席记者  刘晓君  实习生  孙  童) 

[责任编辑: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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