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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

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政府:

4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把首府的教育事业必须放在优先位置,顺应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的新期待,切实解决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中存在的专项规划相对滞后、教育用地得不到保障、新区块配建学校落实难等突出问题,为推动教育事业优质均衡发展提供保障。

会议强调要深刻认识教育专项规划的重大意义,全面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条例》的刚性约束,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要提高思想认识,市人大常委会要切实担负起条例贯彻实施的监督责任,市政府要进一步抓好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科学编制专项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不断强化监督管理,形成各负其责的良好格局。

要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增强落实条例意识,市政府要严格按照《条例》履行法定职责,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均应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并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征地、同时设计、同时交付使用。对学校周边的闲置土地,优先规划为学校增容预留用地。同时,要结合我市“十四五”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中小学、幼儿园项目,让更多孩子实现“在家门口入读”的便利。

要抓好整改落实,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查找工作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拿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加以整改。持续推进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为加快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作出应有贡献。

存在的问题:

(一)教育用地存在“有地难用”及“边角料”情况。一是有的区规划开发土地时,“教育建设规划用地优先配置”意识不强,很多位置优越的好区块被优先用于住宅和商业开发,导致教育建设规划用地需见缝插针,很多被规划到了水电管网和交通设施不完善的城市边缘地区,片区内孩子就近入读难以实现。如新城区科技城教育用地区块,因相对便利的中心区域已被开发殆尽,学校无地可配,只能被规划到远离人口聚居区的边缘地带,家长接送孩子很不方便。二是因未完成土地权属变更,导致“有地难用”,如呼和浩特市第一中学分校(原呼和浩特市体育运动学校),体校搬迁五年,这片土地因权属问题一直闲置,到现在没有开工建设;三是不少教育建设规划用地土地性质仍是集体用地或农用地,地上有建筑物需征拆,变更土地性质困难大、周期长,使新校建设选址难、征地难、形状位置不合理,土地有效利用率低,如玉泉区西水磨小学、幼儿园,其规划建设用地属于集体用地,且地上有附属民宅,征拆难度大,导致学校从2018年至今仍未开工建设。

(二)教育用地保障不力、规模小区依法配建幼儿园不到位。中小学规划建设方面,部分区块在前期规划时,未将教育用地作为必须的前置条件,重开发建设、轻教育配套,造成局部地区教育资源短缺,如呼伦贝尔北路以西(八一市场)、铁路以北、大青山以南、金川开发区管委会以东区域内居住近30万人口,无一所公办初中;回民区成吉思汗西街以北、北二环以南、西二环以东、巴彦淖尔北路以西区块没有配建中小学,无法满足周边社区适龄儿童基本的入学需求。幼儿园规划建设方面,许多新建、在建小区没有配备幼儿园。部分小区,采取分期开发,化整为零方式,故意规避配套建设责任。有些虽然依法配套建设,但是进度滞后、规模不足,存在缩建、缓建、建设不达标等现象,有些因小区配建的幼儿园产权不清晰,建而不交、拖延移交、违规出租、出售现象依然存在,未能及时移交当地教育部门办学,造成局部地区学前教育资源短缺,如赛罕区,全区44个新建小区中有10个小区达到配建幼儿园规模标准但未按规划配建。

(三)学校建设经费投入不足。根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政府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列入财政预算。中小学校建设是政府的责任,其投资主要应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按照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十四五”期间,全市将新增公办幼儿园40所,新建和改扩建中小学40所,平均每年16所,建设任务艰巨。但目前市、区两级财政对中小学校建设资金的预算安排仍然不足,依然存在专项资金被挤占、挪用等问题。同时由于土地征收拍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市级财政掌握,而开发企业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土地征转经费由所在区财政负责,造成部分财政紧张的区在学校建设投入方面相形见绌。

(四)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统筹协调有待加强。学校规划建设是一个系统性、综合性工程,需要市、区两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检查中发现的“有规划无地可建”“应建未建”等违反《条例》的情况,一方面是由于历史性原因造成的,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市、区两级规划缺乏统筹协调,一些区政府属地管理不到位,区级规划指导性不足,同时监管部门间存在职责边界不清晰、主体责任不落实所造成。

建议:

(一)科学编制专项规划,切实保障教育建设用地。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编制规划时要确保“教育资源高配”原则,树立“好区块”优先保障教育的发展理念,结合“十四五”规划,深入调查,科学论证,根据我市发展和人口居住情况,特别是年轻人聚集的教育需求热点地区,结合实际超前规划,提高规划、用地、设施建设标准,满足群众教育需求。同时教育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维护专项规划的权威性。市自然资源局作为编制规划的牵头单位要进一步优化、简化学校建设审批程序,不断提高行政服务效能,最大限度缩短建设周期,市教育局和具体教学单位,要提前介入、全程参与重点片区和重大建设改造项目的规划工作。

(二)增加财政投入,加大配建力度。各级政府要将学校建设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足额预算,及时拨付到位,加强使用监督。从规划、供地、设施、教师编制等多方面给学校和学位建设予以充分保障。新开发区块配建学校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积极推行探索房产开发配套建校政策,切实解决学校建设与城市开发不能同步的问题,针对旧城区学校用地紧张的客观实际,要依托老旧城区改造工程,通过腾挪的办法,想方设法增加教育用地,切实解决这些地区的“入园贵”“入学难”问题。小区幼儿园配建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幼儿园建设的标准和程序,建立全流程监督机制,从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等环节入手持续监管,确保配建幼儿园顺利建成移交。

(三)强化监督管理,完善协调机制。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尽快细化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条例》实施的刚性,加大对违法占用、违规挪用教育建设用地、未按要求配建学校等情况的查处力度,对认真实施《条例》的先进典型要宣传表彰,对违反《条例》情节恶劣者要批评曝光,查处纠正,让广大群众,特别是开发商和小区业主充分了解《条例》内容,使《条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市、区政府之间、职能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好市政府的领导作用,对《条例》实施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提前研究,制定防范措施,通过专项整治、联合执法等方式,抓好违反《条例》典型案件的查处工作,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四)坚持与时俱进,完善《条例》法规。市人大常委会要在此次执法检查的基础上,结合近几年我市发展过程中,教育规划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细化《条例》,使之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条例》第八条关于学校规划用地标准,按照人口数量为参照,已难以符合现在住宅小区“楼高人密”的现实情况,建议修改为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统筹考虑,即按照每2万人,服务半径1000—1500米区域内,预留一所不低于36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每1万人,服务半径500—1000米区域内,预留一所不低于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请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办理审议意见,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的要求,在收到审议意见二个月内(2021年7月26日前),将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方案报送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征求意见,四个月内(2021年9月26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

督办责任单位: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督办责任人:代林

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

2021年5月26日

(《呼和浩特日报》2021年6月3日6版)

[责任编辑:孟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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