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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全力保障基本民生支出只增不减

2021年,呼和浩特市财政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把钱花在刀刃上,全力保障中央和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落地,全力保障基本民生支出只增不减,全力保障兜牢基层“三保”底线。

就业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条件,2021年,在财政支出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市本级预算安排各类就业资金7351.54万元(其中,公益性岗位和社保补贴资金5650.48万元,“社区民生”志愿者生活补贴和社保补贴1701.06万元),已争取到上级各类就业资金13295万元。截至4月中旬,已下达并拨付各类就业资金12713.66万元,其中,上级资金10856万元、市本级资金1857.66万元,为促进和稳定我市就业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另外,按照自治区和我市相关安排部署,市财政局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办了“春暖草原职等你来”2021年呼和浩特市就业创业推进会暨春季招聘会。

今年,首府财政部门积极调整支出结构,优先安排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等各项民生保障资金,按照本地救助对象人数及补助水平足额安排困难群众救助资金。2021年,市本级预算共安排困难群众救助资金35760.3万元(其中,城市低保补助资金3567万元,农村低保补助资金27242万元,特困人员供养补助资金2938.52万元,孤儿生活补助资金346.57万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助资金97.31万元,临时救助资金1038万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530.9万元),争取到上级困难群众救助资金 21912万元。截至4月中旬,已下达并拨付34219万元,其中,上级资金21912万元、市本级资金12307万元,确保我市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应保尽保及时到位。

同时,为提高我市城乡救助水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经市政府批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790元/月·人,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575元/月·人,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748元/月·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提高到1144元/月·人;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城镇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和城镇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保持不变,分别为835元/月·人、1600元/月·人和1200元/月·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保持不变,为496元/月·人。(记者 宋向华)

[责任编辑:孟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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