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报热线 > 正文

曙光:农机院公司这样对我公平吗?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顾 爽) “先是和我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把我调到几近废弃的基地工作,社保也断缴了,我工作近20年的单位怎么这样对我呢?”日前,呼和浩特市读者曙光向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遭遇。

曙光告诉记者,他1996年分配到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呼和浩特分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机院公司)下属的中试生产基地做技术工作。2008年8月25日,农机院公司与他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1月,因中试生产基地被撤销,他被分流到同为农机院公司下属的内蒙古蒙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发公司),由蒙发公司为其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

“2019年8月,农机院公司给我发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大致内容是我2008年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用人单位转制和内设机构撤销等原因,正式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曙光表示,他接到通知之后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9月,农机院公司又给他出具一份通知,告知他因未按时办理离职,自2019年9月起停发工资以及停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接到这份通知之后,我的工资和社保都被停了,我申请了劳动仲裁。”在曙光提供的一份劳动仲裁书(呼劳人仲字[2020]第17号)上,记者看到,该仲裁书写明,农机院公司应继续履行与申请人曙光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在裁决生效15日内支付申请人曙光2019年9月,10月工资3560.39元,并继续为申请人发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报酬;农机院公司应为申请人补缴2013年至2019年10月期间未足额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并继续为申请人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曙光告诉记者,农机院公司因为对仲裁结果不服,于2020年7月对其正式发起诉讼,经过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的审理,一审判决农机院公司继续履行与曙光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限时支付曙光2019年9月,10月工资3560.39元,并继续为申请人发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报酬。随后,农机院公司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后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3月份,农机院公司给我出具了一份回岗通知,让我在2021年3月23日前报到,岗位是农机院公司下属一个生产基地的资产及安全管理工作,工资还是3000元,但其中还包含餐补150元,通讯补贴50元,交通补贴500元。”

曙光告诉记者,农机院公司安排他去的生产基地位于土左旗沙尔营经济开发区,距离呼和浩特市区几十公里,很偏僻近乎废弃,环境很艰苦,而且他实际就是个管理员,“我在农机院公司20多年了,没犯什么错误,就这样把我踢来踢去,还闹上了法院,我觉得很不公平。”

3月25日,记者来到农机院公司,针对此事进行了采访。农机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赛罕告诉记者,曙光所说的情况并非完全属实,变更劳动合同、调动工作、两次回岗,公司都与其本人进行过沟通。公司已经执行了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工资按时如数补偿给了曙光,同时继续履行合同,为曙光安排了工作。在沟通得到他基本同意的基础上,公司给他发了回岗通知,但是他本人始终不办理回岗手续,也未按时到岗工作。而关于曙光的社保问题,赛罕表示,终审判决并没有涉及社保的问题。

[责任编辑:张彬]

版权声明

一、凡注明来源为"正北方网"、"北方新报"、"内蒙古日报社"、"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内蒙古正北方网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所有。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否则以侵权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正北方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转载声明:本网转载稿件有些作者不明,请相关版权单位或个人持有效证明速与本网联系,以便发放稿费。

正北方网联系方式:电话:0471-6651113 | E-mail:northnews@126.com

今日内蒙古